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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拿房、再还贷”:一个迟到多年的制度补丁
过去二十余年,中国购房者习惯了一种“不对等”的游戏规则——房子尚未交付,房贷却已开始偿还。2026年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银发〔2026〕171号),这一延续多年的格局被正式改写。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作了精准概括: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确保购房人“能拿房、再还贷”。从“封顶放款”到“竣工放款”,这一调整直接回应了近年来住房逾期交付背景下“没拿房、先还贷”的民生痛点。
但这仅仅是《意见》的一个切面。作为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的配套制度,这份文件从宏观层面重构了房地产信贷的基础制度框架。它所触及的,远不止房贷发放时点这一个变量。
三大核心调整:主办银行、期限拉长、放款延后
《意见》重点对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两项核心制度进行了优化。梳理来看,三项调整最为关键:
其一,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银团发放开发贷款。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实行封闭运作。主办银行和资金账户在开发贷款结清前原则上不得变更。这意味着,房企的资金运作将受到更严格的穿透式监管。
其二,拉长贷款期限。开发贷款期限与项目建设、销售周期相匹配,覆盖项目开工到竣工备案全过程——预售项目最长5年,现房销售项目最长7年,商业地产项目最长7年,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在项目竣工备案后。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则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
其三,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预售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从此前的“主体结构封顶”调整为“竣工备案”。这一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银行、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资金流转节奏。
谁受益、谁承压:行业链条上的连锁反应
对购房者而言,最直观的变化是月供压力的下降。光大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张旭认为,给予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更长的还款期限可以有效降低月供压力,对月收入不高的年轻人尤为“实惠”。市场分析人士同时指出,贷款期限拉长有助于降低月供门槛,偿债比例上限从55%提升至60%则变相提高了可贷款额度,对刚需和改善型需求均构成利好。当然,期限拉长也意味着总利息支出相应增加,购房者需要在月供能力与总成本之间做出权衡。
对开发商而言,开发贷款实际使用期限的延长——从此前事实上的3年左右拉长至5到7年——有助于缓解项目建设周期拉长带来的资金周转压力。但主办银行制度也意味着更高的资金透明度和更严格的封闭管理要求。项目公司对外负债、投资等重大事项需事先告知主办银行。资金使用自由度下降,是房企必须面对的现实。
对商业银行而言,主办银行制度将单个项目的信贷业务集中到一家银行,既意味着更大的业务份额,也意味着更高的风险敞口集中度。银团贷款的安排则提供了风险分散的路径。更重要的是,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延后至竣工备案,意味着银行的信贷资金回笼周期被拉长,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面临新的考验。
从“碎片化”到“体系化”:一场制度性的重构
如果仅将目光停留在上述三项调整上,可能低估了这份文件的制度意义。《意见》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运营全生命周期的信贷需求,明确了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细分领域的贷款品种。开发建设阶段可发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等;销售阶段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等;运营阶段可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等。
据公开信息,这一体系与此前金融管理部门印发的关于房地产信贷政策的文件、《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等进行了统筹。《意见》还专设“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章节,明确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利率、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等工具,由央行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场形势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与个人住房贷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地产贷款等具体领域的管理办法,共同构成新模式下房地产信贷的制度体系。换言之,这不是一次“打补丁”式的修修补补,而是一次从碎片化走向体系化的制度重构。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完善商品房开发、融资、销售等基础制度。从现房销售制度改革到信贷管理体系重塑,房地产基础制度的拼图正在一块块补齐。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理解这套新规则的逻辑,比盯着某一条款的变化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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