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特邀调解机构来电,是起诉了吗?
2025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温先生母亲病故。姐弟三人在房产、存款等传统遗产的分配上并未产生分歧,却为母亲生前使用的一个手机号码对簿公堂。
温先生是家中幼子,一直与母亲共同生活。母亲去世后,他希望能将母亲名下的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继续使用——这个号码绑定了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及家庭宽带,承载着日常生活的诸多关键接口。然而当他前往运营商营业厅咨询过户事宜时,被告知仅凭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声明远远不够,必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运营商方面明确表示,不承认“家庭内部协议”的法律效力。
因与两位姐姐就号码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温先生向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铁锋区法院法官助理王芳菲介绍,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不是为了分房子分钱,就是为了一个号码”。
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手机号码使用权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可继承遗产范畴。铁锋区法院法官许红丹指出,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用户通过与运营商签订服务合同获得的仅是号码的排他性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但这一使用权具有明确的财产属性——手机号码绑定了预存话费、积分、会员权益等经济内容,部分“靓号”本身在市场上就具有交易价值。法院据此认定,手机号码使用权不属于“依其性质不得继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应被认定为合法财产权益,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协商处理。
经法院主持调解,综合考虑温先生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其两位姐姐自愿放弃对该号码的继承权。法院当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手机号码使用权由温先生继承。温先生持调解书前往运营商处顺利完成了过户手续。
这起案件为数字时代的虚拟财产继承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样本。铁锋区法院副院长崔霞表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手机号码使用权不能继承,其也不属于依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依据民法典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手机号码使用权可以归入虚拟财产范畴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值得关注的是,继承手机号码使用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擅自处置该号码绑定的第三方账户权益。许红丹法官强调,手机号仅是各平台账号的登录名,各平台账号内的数据、虚拟财产如何处理,需按平台用户协议执行。若账户涉及他人权益或平台明确禁止转让,继承人无权单方处置。
在继承程序层面,运营商要求的是明确的法律确权文件。据公开信息,运营商办理已故机主号码过户的标准流程为: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办理继承权公证,或通过诉讼由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继承人持公证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向运营商申请变更登记。云南电信的业务规则显示,代办此类业务需提供机主去世证明材料、公证处开具的继承人证明(或继承人委托确认书),以及继承人本人有效***件原件。
近年来,随着手机号码与金融账户、社交平台、生活服务深度绑定,类似纠纷呈上升趋势。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5年也调解了一起手机号码继承纠纷,当事人家属因运营商迟迟未能办理过户而诉至法院。从齐齐哈尔到济南,各地法院通过个案裁判逐步明确了手机号码使用权的虚拟财产属性与可继承性。
铁锋区法院在案件审结后提示,为减少日后争议,用户可提前通过遗嘱等方式明确虚拟财产的继承安排;运营商亦应完善虚拟财产继承的操作规程,为继承人提供更加便捷的过户通道。据公开信息,目前工信部已主导推出“二次号码焕新”服务,着力解决号码回收利用带来的“数字身份”混乱问题,但对已故人员账号等特殊情形仍缺乏明确规范。
(据人民法院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及多地法院公开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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