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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同一内幕信息、两张罚单
同一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牵出两笔内幕交易,而两名主犯中的核心当事人是同一个人——吴凌玥。近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9号、30号,两案违法所得合计3814.01万元,按“没一罚三”标准,罚没款合计达1.53亿元,其中吴凌玥一人累计被罚没1.0574亿元。
数据拆解:罚没金额三倍于违法所得
从处罚结构看,两案适用了同样的裁量逻辑。第一案中,吴凌玥与罗征共同控制“罗征”证券账户,违法所得1557.77万元,罚没合计6231.08万元,其中吴凌玥承担6061.59万元,罗征承担169.49万元。第二案中,吴凌玥与韩佩佩共同控制“韩佩佩”证券账户,违法所得2256.24万元,罚没合计9024.95万元,两人各承担4512.47万元。
两案罚款均为违法所得的三倍,“没一罚三”在2020年修订的《证券法》下已有明确法律依据,但当事人横跨两案、累计过亿的罚没规模,在近年执法案例中仍属少见。数据显示,吴凌玥个人承担的罚没金额占两案总额的近七成。
证据链:联络时间与资金转入高度吻合
据处罚决定书披露,涉案内幕信息为同一事项,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于2024年3月29日形成,2024年9月29日公开。两案交易均发生在这一敏感期内,且在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路径清晰。
证监会的认定依据集中在三点:交易及资金转入行为与当事人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在申辩环节,当事人提出账户控制关系认定错误、未获取内幕信息、交易有正当理由等意见,证监会复核后在案证据认定成立,对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趋势观察:执法尺度与责任分配同步细化
这两份罚单反映出两个值得留意的执法特征。其一,内幕交易案件中“联络接触+异常交易”的组合认定路径已被反复运用,单纯否认知情并不足以阻断认定链条。其二,共同违法情形下的责任分配趋于精细——罗征仅承担169.49万元,与吴凌玥的6061.59万元形成明显落差,说明监管按实际作用、获利分配区分主次责任,而非一刀切均摊。
对市场而言,过亿罚单的信号意义在于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已显著高于潜在收益。以吴凌玥为例,两案合计3814万元级别的违法所得,对应的是逾1.5亿元的罚没总额,四倍于获利的代价,正在成为此类案件的常规量罚尺度。随着执法数据持续累积,账户异动与知情人联络记录的交叉比对,已成为内幕交易稽查的主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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