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的诉讼费,律师费,谁来承担?
一笔未结清的住院费与两次“溜走”的夫妻
2026年8月,江苏南通崇川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件的起因,是女子赵某在一家医院接受手术后,未支付3.2万元自费部分医疗费用,与其丈夫钱某两次尝试自行离开医院。院方报警并发送律师函无果后,将二人诉至法庭。
据崇川法院通报及公开庭审信息,赵某因妇科疾病于2026年3月中旬入院,接受了为期半月的住院手术治疗。出院结算时,医保报销后个人需承担的费用合计3.6万余元。赵某及丈夫钱某表示“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医院同意暂缓一日,待二人回家筹款。
但当天下午,赵某在丈夫陪同下试图绕过住院部收费窗口离开,被护士站值班人员发现并劝回。当晚7时许,趁病区工作人员交接班、走廊人员流动较大的间隙,二人再次更换便服,经由消防通道楼梯步行下楼,离开了医院。院方次日发现病房已空,赵某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我们不是不愿意付,是觉得有些收费项目不清楚。”赵某后来在庭审中陈述。但医院提供了每日费用清单、手术知情同意书及自费项目签字确认单,证明赵某对费用构成知情。医院方面表示,术后半月内护士多次向赵某解释过医保报销比例及自费耗材明细,赵某当时未提出书面异议。
3.2万元为何成了“夫妻共同债务”
医院诉请包含两项:一是要求赵某支付欠付医药费3.2万元及逾期利息;二是要求其丈夫钱某承担共同付款责任。钱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我没在住院单上签过字,医院又不是给我治病,凭什么让我还?”
崇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医院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已履行诊疗义务,赵某应支付对价费用,该诉请于法有据。关于钱某是否担责,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赵某的手术及住院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医疗费用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因疾病治疗产生的必要医疗支出,通常被认定为维持家庭成员健康所需的共同开销。除非配偶能证明该费用明显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水平、且未经共同同意,否则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钱某未能举证证明赵某的治疗属于“个人奢侈医疗”或“与家庭生活无关”,法院最终判定钱某对3.2万元欠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判决已生效,目前进入履行阶段。
欠费逃单:医院面临的“两难”与法律边界
南通多家医院医务科及法务人员向记者表示,患者出院时“拖延支付”或“不辞而别”的情况并不罕见,但额度达到数万元的案例相对少见。一位三甲医院医务科负责人透露,该院每年因患者欠费核销的坏账在数十万元级别,多数金额在几千元,医院通常通过电话催缴、寄送催款函解决,极少诉至法院。
“走诉讼程序周期长、成本高,对医院来说也是无奈之举。”该负责人说,但面对数万元欠款且患者明确失联时,诉讼成为唯一合规追偿路径。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某分析,该案判决明确了“一般疾病治疗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倾向,对基层医疗机构有积极示范意义。但他同时提醒,医院在***时须注意方式合法,不得以欠费为由拒绝提供急救或必要治疗,也不得公开患者隐私信息施压。“医疗欠费本质是民事债权,不能转化为对患者人身自由的限制。”
截至发稿,记者多次致电赵某夫妇留下的联系方式,未能取得回应。崇川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若赵某在判决履行期内未主动支付,医院可申请强制执行。据医院透露,赵某所住病区护士长曾表示,赵某住院期间“人比较安静,家属偶尔来陪护”,未预判到出院当天的两次出走。
(文中当事人赵某、钱某为化名)
来源:据南通崇川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公开庭审信息综合整理(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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