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秘中国特色基本经济制度:新时代的公有制经济
破产案件五年增长近七成,制度供给如何跟上市场节奏?
2021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从1.8万件增至3.0万件,增幅达66.7%(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年报》)。这一趋势折射出中国经济结构深度调整背景下,市场主体退出需求持续上升。在此背景下,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于2026年8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标志着中国市场化退出机制进入系统性升级阶段。
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已运行近二十年。其间,中国经济体量扩大逾三倍,市场主体数量突破1.8亿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末数据),原有法律框架在应对复杂债务重组、跨境资产处置及中小企业快速出清等方面显现出制度张力。2025年9月初审后,立法***收到社会各界意见逾2,400条,其中关于重整程序效率与跨境协调的建议占比超过35%。
“重整前协商”入法:提升程序效率的关键一环
草案二审稿新增“重整前协商”专节,明确允许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两种路径达成初步共识:一是直接签署重整协议,二是对初步重整计划草案进行预先表决。若协商成果符合法定条件,可直接转入正式重整程序,避免重复谈判造成的时间与成本损耗。这一设计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第11章“预打包重整”(pre-packaged bankruptcy)的部分逻辑,但更强调法院对协商合法性的审查权。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赋予协商当事人向法院推荐管理人的权利。此举旨在引入具备行业经验的专业机构,提升重整可行性。例如,在新能源或半导体等资本密集型行业,技术型管理人可更准确评估企业存续价值,避免“一刀切”清算导致产业链断点。不过,立法说明亦强调,法院保有最终任命决定权,以防止利益输送风险。
跨境破产规则:对接国际标准,守住司法主权
随着中资企业海外布局深化,202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2.9万亿美元(商务部《202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跨境破产协作需求显著上升。草案二审稿首次系统规定我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承认条件,并列举我国法院可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如主要利益中心(COMI)位于境内、债务人在华拥有重要资产等。
在国际司法协助方面,草案确立“互惠+公共秩序保留”双原则:既支持依据双边或多边安排提供协助,也明确若外国程序损害中国债权人合法权益或违反基本法律原则,可拒绝承认。这一立场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精神一致,同时体现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慎考量。目前,中国已与新加坡、阿联酋等12国建立民商事判决互认机制,为未来跨境破产合作奠定基础。
此次修法未将个人破产制度全面推开,仅在“附则”中保留深圳、温州等地试点授权条款。立法***指出,个人破产涉及社会保障、信用体系等配套制度,需待条件成熟后统筹立法。分析认为,这反映出立法者在激发市场活力与防范道德风险之间的平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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