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3日
社会

出境游摔伤索赔8万被驳回 法院划出旅行社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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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阿姨(化名)没想到,一次计划了许久的13天出境游,会因为酒店卫生间里的一跤戛然而止。肋骨骨折、十级伤残、提前返程,后续又引发一场标的8万余元的诉讼。2026年8月19日,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披露了这起旅游合同纠纷的判决结果: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并非一起简单的“谁受伤谁有理”式纠纷。在旅游消费纠纷逐年增加的背景下,法院对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认定,为同类争议提供了一个可参照的样本。

跟团游游客在酒店卫生间摔伤,旅行社要担责吗?法院这样判
跟团游游客在酒店卫生间摔伤,旅行社要担责吗?法院这样判

一跤之后:从骨折到诉讼

2024年9月,朱阿姨与上海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支付旅游费25300元,约定由旅行社安排13天出境跟团游。行程中的一晚,朱阿姨在入住酒店的卫生间内滑倒。摔伤当日,随团导游带她前往附近医院就医,诊断为肋骨骨折,医生建议休息静养。

因无法继续行程,旅行社为朱阿姨代订返程机票,安排人员陪同回国,并支付了回国机票费及酒店至机场的包车费。事后经鉴定,朱阿姨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她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支付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

朱阿姨主张,旅行社未履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合同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则辩称,出发前已告知旅游者使用卫生间洗漱、淋浴时地面和浴缸容易打滑,应先把防滑垫放好;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已采取安全提示、协助就医、陪同回国等合理处置措施,不应担责。

法院: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旅游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但该义务有其边界。

判决书的核心逻辑在于:出发前旅行社已充分告知卫生间使用风险;朱阿姨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酒店私密房间内活动时,应对自身安全尽到首要注意义务,对卫生间地面湿滑应有所预期与防范。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陪同就医、预订返程机票并派人陪同回国,可认定采取了必要救助和处置措施。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朱阿姨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这起判决传递的信号是: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等同于无限兜底责任。当经营者已尽到风险提示和事后救助义务,游客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需要对日常生活场景中的常见风险承担相应注意义务。

老龄化出游时代的风险提示

朱阿姨的遭遇并非孤例。随着老年群体出境游、跟团游比例上升,旅途中的意外伤害与责任划分争议也在增多。据中国旅游研究院历年发布的数据,老年游客在跟团游中因地面湿滑、台阶陡峭等环境因素导致的摔伤,是旅游意外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弹性标准上。

从合同关系看,旅行社的义务包括行程安排、住宿标准、安全提示和必要救助;从侵权责任看,过错认定需要具体证据支撑。法院在本案中并未因游客受伤的事实本身推定旅行社有过错,而是审查了事前提示和事后救助两个关键节点,最终认定旅行社无责。

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这起案件提示了一个常被忽略的细节:出行前签署的告知书、安全提示,并非走过场文件,在纠纷发生时可能成为划分责任的关键证据。对于旅行社而言,安全提示的留痕、事故后的及时救助与费用垫付,同样是降低法律风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环节。

法院驳回朱阿姨的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她的伤痛与损失被无视。肋骨骨折与十级伤残是真实的身体代价,提前返程也打乱了原本的旅行计划。只是法律在分配责任时,需要厘清“不幸”与“过错”之间的距离——不是所有意外都有必须有人负责的答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文由AI辅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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