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1日
国际

网络言论与法律红线:煽动民族仇恨的司法边界

6.言论自由的边界—网络发言的法律”红线“

网络言论与法律红线:煽动民族仇恨的司法边界

2026年9月,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某因长期在多个网络社交平台发表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言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法院同时认定,宋某某利用其在网络空间形成的影响力,多次对他人进行滋扰、纠缠和恶意举报,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相关责任落实不力的组织和个人亦被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中国民族报:利用网络煽动民族仇恨必受惩处
中国民族报:利用网络煽动民族仇恨必受惩处

这起案件将一个问题重新推入公共讨论:当言论从线下转移到数字空间,法律应当如何划定边界?

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回到一个更长的历史脉络。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民族关系治理经历了从古代“因俗而治”到现代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演进。1949年后,民族平等被写入宪法。现行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法律中得到了具体化。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网络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包含相应条款。法律释义明确指出,该罪名的保护法益是“各民族的团结和民族平等关系”。

中国民族报:利用网络煽动民族仇恨必受惩处
中国民族报:利用网络煽动民族仇恨必受惩处

将煽动民族仇恨入罪,并非中国独有的立法选择。1965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四条要求缔约国宣布“凡传播以种族优越或仇恨为根据的思想,煽动种族歧视……概为犯罪行为,依法惩处”。该公约目前已有180余个缔约国。这意味着,在国际法层面,禁止煽动种族或民族仇恨已成为一项普遍义务。

但各国在具体执行中呈现出显著差异。美国最高法院在1969年“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中确立了“imminent lawless action”标准,对***的保护范围较宽,仅在言论“旨在煽动或产生迫在眉睫的不法行为”且“确实可能产生此种行为”时才允许限制。欧洲人权法院则在多个判决中支持缔约国对仇恨言论施加限制,认为***并非绝对权利。这种差异反映了不同法律传统对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之间平衡点的不同理解。

回到宋某某案,法院判决中特别提到了“利用其在网络空间形成的影响力”。这一表述指向了网络时代的一个关键变化:个人言论的传播能力被技术放大。一个拥有数千或数万关注者的账号,其发布的内容可能在数小时内触达数十万人,且不受地理边界限制。这种放大效应使得传统法律框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需要重新审视——线下场景中可能被视为轻微的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社会影响。

与此同时,网络平台的角色也在发生变化。中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含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这一规定将部分治理责任转移到了平台层面。全球范围内,主要社交平台在内容审核方面的投入自2016年以来持续增加,但如何在效率、透明度与***之间取得平衡,仍是未解的难题。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数字空间中的民族关系治理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极端言论的传播速度因技术而加快,算法推荐机制可能进一步放大对立情绪;另一方面,网络也为各民族之间的日常交流互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如何在不压制正常讨论的前提下遏制煽动性言论,如何在保护***的同时维护社会团结,是各国共同面对的课题。

宋某某案的判决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煽动民族仇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但这一案件的启示不止于此。它提醒我们,在一个信息传播以秒计数的时代,法律框架、平台责任和公众媒介素养需要同步演进,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治理体系。而如何在多元社会中维持团结,同时保留批评与讨论的空间,将是数字时代所有多民族国家持续面对的问题。

本文由AI辅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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