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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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业划定第三方平台合作六类高风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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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证券基金机构与第三方平台转接合作 划定六类高风险情形

距离《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9月30日正式实施不足一个月,证券基金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营销合作迎来监管细则落地。9月4日,证监会下发机构监管情况通报《规范开展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转接渠道相关合作》,对事前评估机制、风险分类管理、持续合规跟踪等关键环节作出细化要求。

通报是《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的细化要求。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持续跟踪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协议履行情况。

事前评估聚焦四大维度

通报要求证券基金机构严格审慎评估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类合作,重点关注四大维度:平台是否实质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是否模糊服务提供主体边界、投资者数据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以及收费是否合理且质价相符。评估结果须由公司分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合规负责人及总经理等管理层核心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六类情形划定为高风险

通报明确了六类高风险情形。涉及投资者证券交易或基金申购赎回,且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的,将被认定为高风险:

一是持续运营时间低于3年;二是缺乏服务千万级以上用户的系统架构设计与运维经验以及应对突发流量洪峰的弹性扩容能力;三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下,或者近一年内发生影响较大的信息系统故障;四是数据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截取、存储投资者相关数据的可能;五是无金融相关业务或金融属性较弱,缺乏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六是其他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与强制退出

针对高风险情形,监管设置了更为严格的审批流程。除履行常规评估程序外,金融机构须聘请信息技术、法律合规等领域的外部专家出具专业意见,并将评估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证监局报告。

通报要求行业机构持续跟踪第三方平台的合规状况,发现违规情形的应立即要求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必须终止合作。

备案准入与现场检查

提供证券交易转接渠道和基金申购赎回转接渠道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须作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向证监会备案。各证监局已将此类合作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关注事项,对高风险合作直接启动现场检查程序。

本文由AI辅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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