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
其他资讯

保险法修订草案拟限缩“合同外利益”禁止范围,明确限定为“不正当利益”

连带债务|绝对效力和限制绝对效力

从全面禁止到精准规制:保险展业规则迎来关键调整

2026年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项关键修改引发行业广泛关注: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不得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这一现行禁令,或将调整为仅禁止“合同约定以外的不正当利益”。这一看似细微的措辞变化,实则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思路从“一刀切”向“精准治理”的重要转向。

保险法拟调整代理人展业规定:禁止的“合同外利益”限定为“不正当利益”
保险法拟调整代理人展业规定:禁止的“合同外利益”限定为“不正当利益”

二十年监管演进:从粗放扩张到规范发展

我国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历经2002年、2009年和2015年三次修订。在早期市场秩序尚不健全的背景下,“禁止给予合同外利益”成为遏制恶性竞争、防范销售误导的重要制度设计。然而,随着市场成熟与消费者需求多元化,部分合规激励措施——如健康管理服务、防灾减损培训等——因被笼统归入“合同外利益”而面临合规风险,制约了行业创新。

此次修订草案在保留禁止性原则的同时,增加“不正当”限定词,意在区分合法增值服务与违规返佣、虚假承诺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同步将“对保险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明确列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首项禁止行为,凸显监管重心正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公平。

保险法拟调整代理人展业规定:禁止的“合同外利益”限定为“不正当利益”
保险法拟调整代理人展业规定:禁止的“合同外利益”限定为“不正当利益”

处罚力度显著提升,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除行为边界调整外,修订草案大幅强化法律责任。针对非法设立保险机构或无证经营行为,罚款上限由原1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对保险中介违规展业,最高罚款亦从30万元跃升至500万元。对于存在禁止性行为的代理机构或经纪人,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处以违法所得1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金融监管总局在起草说明中指出,现行法律存在“惩戒性不足、违法成本过低”问题,导致“罚不及损”现象频发。此次修法坚持“过罚相当、罚没并举”,旨在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重塑市场秩序。不过,何为“不正当利益”���需后续配套规则进一步界定,业内普遍期待监管部门***细化标准,以避免执法尺度不一。

本文由AI辅助生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