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来了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管理办法: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监管新规细化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合作规范
2026年9月4日,监管部门发布最新机构监管情况通报,进一步细化证券基金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中的合作要求。此举旨在落实《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条款,强化对转接渠道合作的事前评估与持续跟踪机制。
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条,金融机构若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产品营销服务,须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并对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及协议履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此次通报明确,相关评估不仅涵盖技术安全与数据保护能力,还应包括平台过往是否存在误导宣传、违规引流等行为记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深度参与金融产品分发,用户通过短视频、社交推荐、智能投顾等方式接触基金、保险等产品的比例显著上升。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5年发布的数据显示,超六成新发公募基金的线上认购流量来自非持牌互联网渠道。这一趋势在提升触达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提示弱化等隐患。
监管部门人士表示,已将此类合作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对于被识别为高风险的合作模式——如平台未明确区分广告与投资建议、未验证用户风险承受能力即推送高波动产品等情形——将启动现场检查程序。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责令整改、暂停业务合作乃至行政处罚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并未禁止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而是强调“责任穿透”原则:无论营销环节如何嵌套,金融机构始终是产品合规的第一责任人。这意味着,即便用户通过某短视频平台跳转至基金销售页面,销售机构仍需确保全过程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截至发稿,多家头部基金公司回应称已启动内部合规复核,重新评估现有合作平台资质。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亦表示正配合调整接口协议,以满足新规对数据留痕与用户授权的新要求。
此次监管升级反映出金融营销从“渠道扩张”向“质量管控”转型的趋势。在数字经济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创新效率与投资者保护,成为行业长期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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