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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不算工伤”?一句推诿背后,是十年制度博弈
“再说你父亲已经超退休年龄,构不成劳动关系,不能算工伤。”2026年5月底,一位62岁农民工在工地摔伤后,其家属面对建筑公司的这句回应,陷入维权迷局。这一场景并非孤例,而是折射出中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长期存在的制度缝隙。然而,随着2026年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此类争议正迎来系统性转机。

司法突破:从“否定劳动关系”到“承认工伤责任”
长期以来,超龄务工人员——尤其是农村户籍的农民工——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常被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之外。用人单位普遍以“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但司法实践早已悄然转向。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这一立场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进一步制度化,明确违法转包情形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2026年北京12348热线公布的案例中,62岁农民工虽由自然人张某直接雇佣,但因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法院及人社部门可依法将建筑公司认定为责任主体。这意味着,即便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仍可成立。
制度补缺:从司法个案到专项规章
尽管司法解释提供了救济路径,但执行层面仍存障碍。地方人社部门对超龄人员工伤申请常持谨慎甚至拒斥态度,导致维权周期漫长。为弥合这一断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6年5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超龄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及工伤保障四项核心权益,并要求用工单位“不得以年龄为由免除安全保障义务”。
尤为关键的是,新规强调“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并鼓励为超龄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商业意外险。这不仅强化了源头治理,也为类似北京案例中的建筑公司设定了明确合规义务。
历史回望:十年热线见证维权意识觉醒
2026年9月3日,北京市司法局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上线十周年发布会上披露此案例,具有象征意义。十年前,超龄农民工遭遇工伤往往求助无门;如今,法律援助律师可依据清晰的司法解释与新规提***准指引。从“是否算工伤”的争论,到“如何快速认定并获赔”的操作路径,制度演进折射出国家对非正规就业群体保障的深化。
据北京市司法局数据,2025年全市12348热线受理涉超龄劳动者咨询同比增长37%,其中工伤类问题占比达61%。这一上升趋势并非矛盾激化,而是权利意识提升与制度可及性增强的双重结果。
结语:制度落地仍需协同发力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尽管《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已搭建框架,但其效力取决于人社、住建、司法等多部门的协同执行。对于建筑行业而言,杜绝违法分包、落实实名制管理、为超龄人员单独参保,将成为合规新基准。而对于数千万仍在工地、工厂、物流一线劳作的超龄劳动者而言,制度的阳光,正逐步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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