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3天加名,1年多后起诉离婚!法院:房子归男方,女方拿15万补偿
2026年9月1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参考案例:赵某诉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过去十年间,全国离婚诉讼中涉及房产分割的比例从37%攀升至68%。房产证“加名”曾是婚姻安全感的象征,但“加名”之后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首次系统确立了夫妻间房产给予纠纷的裁判规则。本案正是该司法解释施行后的一则典型参考案例。

案件始于一次顺风车偶遇。2018年3月,1982年出生的赵某与1995年出生的曹某因搭乘顺风车相识。赵某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离异后带着一个女儿生活;曹某刚退伍不久,在某证券公司做销售,未婚。相识一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9年1月8日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未举办结婚仪式,双方父母未有接触,亦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两人仍住各自父母家,同年底才开始在外租房共同生活,至2020年6月开始分居,共同生活时间仅6个月左右。
案件的焦点,是一套房屋。这套房屋系曹某父母的老宅于2006年拆迁时安置所得,当时曹某仅11岁,原登记为曹某及其父母三人共同共有,是家庭主要财产。2019年7月13日,曹某父母签署赠与合同,将名下产权赠与曹某。因曹某父母明确产权只赠与曹某一人,尽管赠与发生在曹某与赵某婚姻存续期间,相关产权依法仍为曹某个人所有。
然而,接受父母赠与仅仅4天后——2019年7月17日,曹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99%的产权份额登记至赵某名下,自己仅保留1%。办理过户产生的税费119371.43元由赵某支付。
曹某在诉讼中陈述,婚后赵某以其女儿想要就读更好的学校为由,提出将孩子户口迁入案涉房屋,并希望在房产中占有份额。曹某遂说服父母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在为赵某办理房产加名手续时,他被临时问及产权比例,“未经慎思”即同意给予赵某99%的产权份额。
2020年12月,赵某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未获法院支持。2022年2月,赵某再次提起离婚之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但在上述离婚诉讼中,赵某未要求处理财产问题。
同年12月,赵某以房产证记载其享有99%产权份额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按照该份额分割案涉房屋。诉讼中双方确认,案涉房屋当时市场价值为9752920元。
2024年6月12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涉房屋归曹某所有,曹某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赵某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给予方请求判令房屋仍归自己所有,若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和“自己无重大过错”两个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应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夫妻共同生活、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家庭贡献度、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及具体数额。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曹某与赵某婚姻存续期间约三年半,总体不长,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半月,且曹某离婚不存在重大过错。但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赵某为办理产权变更支付的税费应作为其信赖利益予以考虑。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判令曹某支付赵某50万元补偿款。
据公开信息,本案入库编号为2026-07-2-015-001。从“赠与”到“给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改变了原有规则,认为夫妻间财产给予行为不宜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则。该司法解释明确排除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适用,引入以多重因素为考量的弹性裁判模式——不再单纯以产权登记比例作为分割依据,而是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家庭贡献等因素。
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本案作为参考案例,旨在为同类纠纷提供裁判指引。房产加名并非一劳永逸的财产保障,婚姻关系的实质共同生活与家庭贡献,正在成为司法裁判中越来越重要的考量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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