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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意外受伤,牵出程序争议
2021年3月,工人宁某某在陕西山阳县一处金矿探矿作业中受伤。这起看似普通的工伤事故,在经历劳动仲裁、法院裁定和民事诉讼后,演变成一场关于程序正义的法律争议。
据公开信息,事故发生后,宁某某向山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2022年,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明确被申请人仅为涉及探矿业务的两家公司。其中一家公司认为调解违反双方自愿原则且程序违法,向山阳县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不予执行。
山阳县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8月作出(2022)陕1024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
赔偿款未到位,追加被告引发新诉
由于赔偿款项迟迟未能执行,宁某某将多家涉事公司及骆先生一并起诉至山阳县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骆先生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骆先生对此判决并不认可。他告诉记者,在劳动仲裁调解之初,自己并不在被申请人名单中,如今却被要求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这个结果我无法接受"。
骆先生在委托律师调阅卷宗时发现了一个关键问题:山阳县法院作出的(2022)陕1024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中,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废止。自2021年1月1日起,应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检察建议发出,法院未作修改
发现裁定书引用失效法律后,骆先生向山阳县检察院提出司法监督申请。2025年5月,山阳县检察院向山阳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存在的问题。据骆先生反映,山阳县法院至今未对该份裁定书进行修改。
在骆先生看来,这份引用废止法律的裁定书对他的后续追诉产生了直接影响。"如果裁定书本身存在程序问题,那么基于此展开的诉讼程序是否也应重新审视?"他说。
专家:引用失效法律,裁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对此案表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已废止的法律条文,属于较为突出的程序问题。"引用失效的法律条文,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法院基于此作出的裁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韩旭同时指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应当并重,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针对骆先生的处境,韩旭建议,由于该案已经过二审判决,骆先生可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推动案件依法纠错,撤销存在法律瑕疵的裁判文书。
截至发稿,山阳县法院尚未就此事作出公开回应。骆先生表示,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希望法院能够正视裁定书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依据公开信息及受访者陈述撰写,不代表对案件实体的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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