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3日
社会

员工离职当天回家途中车祸身亡,公司称“已离职不算工伤”被法院驳回

员工24年未到岗被单位登报催返,网友质疑“为何时隔20多年才登报”

2025年4月26日下午5点31分,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驶出公司大门,沿着他再熟悉不过的路线往家的方向赶去。

就在几个小时前,他刚刚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下午3点交表,4点多获得批准,完成了工作交接。这一天和往常任何一个工作日似乎没有太大不同——上班、干活、提交辞呈、等待批复、然后下班回家。

但这段回家的路,章某没能走完。

途中,一场交通事故夺走了他的生命。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家属处理完后事,于2025年5月6日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然而,章某生前所在的公司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事故发生前,章某已经完成了全部离职程序和工作交接,不再是公司员工,因此事故发生时不属于“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公司主张的核心理由似乎并不复杂——人已经离职了,劳动关系已经终结,何来“下班”一说?

但人社局给出了相反的认定:章某死亡属于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的核心,指向一个关键问题:当天下午办完离职手续,当天傍晚发生事故,这中间的劳动关系到底算不算数?

法院的判决依据来自一份1996年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章某虽然在4月26日下午完成了离职程序,但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依法应持续到当日24时。事故发生在17时31分,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在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前提下,再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至于“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章某在下班后直接回家,时间和路线均符合“合理”标准。

类似的判例并非孤例。2023年,新疆一名员工孙某某在辞职当天正常上班至晚8点,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人社局同样认定为工伤。法院在多个类似案件中均指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这起案件最终以法院维持工伤认定结果告终。但对于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法律细节被重新摆到了面前——辞职获批不等于劳动关系在获批那一刻自动终结,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以当日24时为准。

(据公开信息整理)

本文由AI辅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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