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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修改 三类案件裁判标准获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作品“公之于众”的认定、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适用范围三类问题作出调整。该决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据官方通报,此次修改针对著作权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分歧点,在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统一标准。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相衔接,删除了原解释中与新法不一致的表述,并对网络环境下的转载行为作出限定。
“公之于众”不再要求著作权人主动公开
修改后的解释将“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原解释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表述被删除。
这一调整的直接后果是: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被公开,同样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公之于众”。此前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因著作权人未主动公开作品,导致“发表”状态认定存在分歧。修改后,侵权人将未发表作品上传网络等行为,可被认定为导致作品进入公开状态,进而影响侵权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
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范围收紧
原解释第十八条将合理使用限定于“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后扩展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保持一致。公共场所的范围由此涵盖美术馆、展览馆、商业场馆等室内空间。
范围扩大的同时,修改增加了但书条款: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这意味着,拍摄一件公共场所陈列的雕塑并制作明信片出售,仍需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仅将拍摄成果用于个人欣赏、评论等非竞争性用途,方可援引合理使用抗辩。
该条修改触及一个现实矛盾:展览馆和商业空间中的艺术作品数量持续增长,公众拍摄传播行为频繁,而著作权人对作品被商业化复制的担忧同步上升。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改说明中称,限制“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意在“保障合理使用空间的同时避免挫伤著作权人展览作品的积极性”。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仅限纸质版及格式一致的数字化版本
修改后的解释将可适用法定许可转载的“报纸、期刊”限定为:经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超出这一范围的网络转载行为,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新增条款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这一规定回应了长期以来网络平台以“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为由无偿使用传统媒体内容的争议。
修改说明指出,将报纸、期刊版面以原格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可视为纸质转载方式的合理延伸。但以其他形式将报刊内容拆分、重组或单独提取后在网络上传播,不再落入法定许可范围。
统一标准将影响多类著作权纠纷走向
此次修改涉及的三个问题,在近年著作权民事案件中占比较高。根据最高法此前公开的司法统计,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长期居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首位,其中涉及网络传播的占比持续上升。裁判标准不统一,导致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出现不同结果的情况时有发生。
修改后的解释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明确的诉讼预期。“公之于众”标准的调整,将影响未发表作品被侵权公开后的定性;公共场所艺术作品条款的收紧,将提高商业性复制使用的合规门槛;报刊转载范围的限定,则直接压缩了网络平台以法定许可为由规避授权的空间。
截至发稿,该决定全文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渠道公布。修改后的解释与民法典、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性条文,一并作出适应性调整。自2026年9月1日起,新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将适用修改后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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