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施行首日宣判,低频噪声侵权认定破局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当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当庭宣判,该案成为全国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水产商铺限期进行降噪、减振整改,并赔偿原告章女士(化名)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案明确了经营性低频振动噪声的侵权认定标准,即便噪声监测数值未超过国家标准,只要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致使持续性低频噪声超出普通人容忍限度,经营者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水泵昼夜轰鸣致失眠,商户与住户权益如何平衡
据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庭审记录显示,原告章女士系涉案被告一楼水产商铺相邻的二楼住户。该商铺为维持水产存活,在店内布设多排鱼池并安装多台抽水泵和增氧泵,设备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运转,持续产生低频振动噪声并经由建筑楼板向上传导,夜间尤为明显。2026年3月,章女士因严重睡眠障碍前往医院就医,此后多次与商铺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拆除供氧电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那种声音不是尖锐的吵闹,而是像闷雷一样贴着地板传上来,震得人心慌。”居住在涉案商铺楼上的居民陈阿姨(化名)在接受记者独立采访时描述了类似的感受,“尤其是后半夜,周围安静下来后,那个嗡嗡声就特别钻脑子,家里老人和孩子都睡不踏实。”这一来自现场邻里的一手反馈,印证了低频振动噪声对居住安宁的实际干扰程度,也凸显了此类纠纷中“达标却扰民”的现实困境。
举证责任倒置,确立“容忍限度”裁判规则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经营性低频振动噪声的侵权认定,以及商户经营权益与居民居住安宁权益的平衡。庭审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市场经营主体持续排放噪声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认定为环境污染侵权,由经营者就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噪声未超标”抗辩,法院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即便噪声监测数值符合国家标准,但若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致使持续性低频噪声超出普通人容忍限度,损害群众居住安宁权益,经营者仍需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多次组织现场勘验并咨询专家整改意见,最终按照经济效益原则以及损害最小化原则作出上述判决,力求以最小经营影响实现最大环境效益。
从个案到规范,商住混合区噪声治理迎来法治标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固指出,本案作为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全国首案,全面贯彻法典绿色与人本融合的立法精神,对个人的安宁权益予以优先保护,为解决实践中商住一体小区常见的同类问题提供了统一规范指引。这一司法实践回应了长期以来基层噪声治理中“标准滞后于感受”的痛点。
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25年全国城市声环境质量报告》(2026年3月发布)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涉及社会生活噪声的投诉量较2024年同比上升12.7%,其中商住混合区低频设备噪声投诉占比达34.5%,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该报告分析认为,随着城市商业业态下沉至社区,传统以分贝值为单一判定标准的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复杂的居住环境需求。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发布的《城市居住区低频噪声健康影响评估研究》(2025年11月发布)亦证实,长期暴露于40赫兹以下低频振动环境中,即使声压级低于国家现行限值,仍可导致人体皮质醇水平异常升高,引发睡眠结构紊乱。
衢江区人民法院此次判决确立了“容忍限度”与“防控义务”并重的司法审查标准,将推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从单纯的数值监管转向综合考量实际影响的治理模式,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与调解工作将以此为参照基准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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