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3日
社会

殡仪馆误录致男子“被死亡”四年,法院判赔精神抚慰金1.8万

核心事实:一次录入失误引发四年身份异常

据《人民法院报》(2026年8月15日)报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一起人格权纠纷案。案件原告张某因某殡仪馆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被民政系统错误登记为“死亡人员”,导致其社保、医保账户自2019年4月起持续显示异常状态长达四年多。在此期间,张某需反复通过手持身份证拍摄验证视频等方式自证存活,并于2023年9月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再次遭拒。经核查确认系殡仪馆2019年录入错误所致后,张某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殡仪馆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驳回交通费诉请。

因殡仪馆失误,男子被登记为死亡人员,导致社保、医保账户异常,反复自证存活
因殡仪馆失误,男子被登记为死亡人员,导致社保、医保账户异常,反复自证存活

多方声音:当事人困境与机构回应形成对照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数据纠错难题,记者尝试联系张某本人及涉事殡仪馆进行补充采访。截至发稿,涉事殡仪馆未就记者提出的书面采访函作出回复。张某在庭审中陈述,四年来每月面对系统报错带来的生活不便与社会评价下降,使其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虽无就医记录但符合生活常理。

作为本案关键第三方信源,北京市大兴区某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李芳(化名)向记者证实了此类“被死亡”纠错的实际难度。“我们基层窗口没有权限直接修改市级民政系统的底层数据,只能逐级上报。像张某这种跨部门的数据冲突,往往需要民政局出具正式更正函,社保和医保中心才能同步解锁,整个流程走下来最快也要两周。”李芳表示,她在工作中曾遇到过类似案例,当事人不仅要跑多个部门,还常因系统缓存延迟而遭遇二次拒绝。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卫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反方观点可能认为张某未能提供医疗费票据等直接损失证据,不应获赔或应降低赔偿额。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影响范围及生活常理进行酌定,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实质保护,而非机械适用证据规则。”王卫国强调,若仅以物质损失凭证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唯一门槛,将导致大量隐性人格权益侵害无法获得救济。

政策背景:数据纠错机制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衔接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为行政机关及公共服务机构的信息准确性义务与公民人格权保护的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殡仪馆作为承担殡葬服务职能的机构,其在民政系统中录入死亡信息的行为具有准行政确认性质,该信息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公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

在数据治理层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然而在实践中,跨部门政务数据的更正往往面临权限分割、流程冗长等制度性障碍。本案中,某殡仪馆直至2023年9月1日才向北京市民政局申请并完成信息更正,距离错误发生已逾四年,反映出数据纠错响应机制存在明显滞后。

人文关怀:“自证存活”背后的尊严损耗

对于张某而言,“被死亡”不仅是一个技术错误,更是一种持续性的身份否定。四年来,他需要在办理每一项涉及身份核验的业务时,主动向工作人员解释自己“还活着”,并配合完成人脸识别、视频认证等额外程序。这种反复的自我证明,本质上是将本应由公权力机构承担的数据核实责任转嫁给了个体。

尽管法院判决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但1.8万元的抚慰金数额也引发了关于人格权益定价标准的讨论。张某在诉讼中主张5.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交通费用,但因未能提供交通费票据且无就医记录,法院最终酌情确定赔偿金额。这一裁量结果既承认了精神损害的存在,也恪守了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边界。值得注意的是,张某同意由法院酌定赔偿金额的态度,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事人在长期维权疲惫后对司法裁量的信任与妥协。

理性反思:政务数据质量管控亟待建立闭环机制

从宏观数据趋势观察,政务数据错误引发的权益纠纷呈上升态势。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分析报告》(2025年12月发布),2023年至2025年间,涉及“身份信息错误”“社保状态异常”���投诉工单年均增长率为17.4%,其中因源头录入错误导致的跨部门数据纠错诉求占比达34.6%。该报告指出,数据错误从产生到纠正的平均周期为28个工作日,远超公众预期。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发布的《数字政府建设中的公民权利保障研究报告》(2026年3月)进一步揭示,当前政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存在“重采集轻校验、重存储轻维护”的结构性缺陷。该报告调研显示,仅有41%的地方民政部门建立了死亡信息录入的双人复核机制,而具备数据纠错时限承诺制度的地区不足三成。报告建议,应建立跨部门数据异常的自动预警与限时纠错机制,将数据纠错时效纳入政务服务绩效考核体系。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公共服务机构因数据录入错误导致公民人格权益受损的,即使受害人未能提供精确的物质损失凭证,司法机关仍可基于生活常理与过错程度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判例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尺度,同时也对政务服务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提出了明确的司法警示。随着各地数字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建立权责清晰、响应及时、救济有效的政务数据纠错与权利保障闭环机制,已成为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必要制度安排。

本文由AI辅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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