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如厕被拒失控裸奔”?涉事公司瑞浦兰钧发声
河南一企业负责人言语性骚扰女员工致其抑郁,法院判赔4万元并书面道歉
2026年9月11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对90后女员工王某实施言语性骚扰,造成其罹患抑郁症,判令牛某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1464.63元。

判决书显示,牛某系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曾为其下属。2025年6月22日中午,王某驾车送牛某至其位于许昌某花园的茶室,途中及到达后,牛某多次使用“你必须是我的女人”“我要让你爱上我”“让我抱抱你”等带有明显性暗示的言语。王某称,此类言行并非偶发,而是长期、不间断发生,已严重干扰其正常工作与生活。
此后,王某被医疗机构诊断为抑郁症,需长期服药治疗,并出现皮肤红斑等躯体化症状。因无法继续履职,她被迫离职并报警。2025年下半年,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牛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20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15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牛某作为用人单位负责人,利用其管理地位,以违背公序良俗、超出正常异***往范畴的言语对王某实施持续性骚扰,构成对其人格尊严的侵害,且直接导致其身心健康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据此判决牛某提交经法院审核的书面道歉信,并赔偿医疗费1464.63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
牛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言论仅为“情感表达”,不构成性骚扰。二审法院经审理指出,性骚扰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违背他人意愿,而非行为人主观意图。牛某的言语具有明确性指向,且发生在上下级权力不对等的工作关联场景中,已对王某造成实质性精神伤害,一审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河南地区又一起明确以言语性骚扰为由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法律界人士指出,职场性骚扰不仅限于肢体接触,持续性、带有性意味的言语同样可能构成侵权,尤其当施害者处于管理岗位时,其行为更易对受害者形成心理压迫。
截至发稿,王某已接受治疗并尝试重返职场,但未就后续生活安排接受采访。法院未披露双方是否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所有***均依据司法文书公开内容整理,当事人姓名为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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