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多利亚3 中欧的三种形式以及如何获得法兰西传承
9月10日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一个看似程序性的回答值得细读。发言人黄玲在回应记者提问时确认,商务部近日约见了几家在华法国企业,理由是“有公开报道显示,一些法国企业接受了欧盟和成员国的相关补贴,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传导至在华实体”。她用的措辞是“了解相关情况”“请其进行解释说明”。
这不是一次制裁,也不是一次调查立案。但恰恰是这种“问询”性质的动作,在中欧经贸关系的当前节点上,释放了一个值得追问的信号:当欧盟以补贴为由持续收紧对中国企业的审查时,中方正在以同样的逻辑框架,开始审视欧洲企业在华经营中的补贴传导问题。这不是新故事的开始,而是一条已经延伸了十余年的线索的延续。
从价格承诺到补贴审查:一个工具箱的迭代
2013年夏天,中欧之间最大的贸易争端案以“价格承诺”方式收场。中国输欧光伏产品被设定每瓦0.56欧元的最低限价,年出口量限制在7GW以内。彼时中方谈判的核心目标是将欧方最初要求的0.65欧元/瓦压低至接近中方提出的0.55欧元/瓦,最终在0.56欧元附近达成妥协。这一安排将中国光伏产品售价提高了约10%,使参与承诺的95家企业免于被征收平均47.6%的反倾销税,但代价是市场份额被限额封顶。
光伏案的处理逻辑本质上是贸易救济框架内的:反倾销、反补贴、价格承诺,工具来自WTO规则体系。此后十余年,欧盟对华贸易救济案件的数量持续累积。到2025年,欧盟已对华18起贸易救济案件初裁征税、18起终裁征税,并发起15起贸易救济调查,仅在2025年12月19日一天之内就新发起3起对华调查。
但工具箱在2023年发生了一次结构性扩容。2023年7月12日,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正式实施。这部法规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再局限于货物贸易领域的反补贴调查,而是将审查触角伸向并购交易和公共采购两个新领域。FSR赋予欧委会三项核心权力——依职权调查、并购审查和公共采购审查,使欧盟委员会成为全球首个可以直接调查外国***补贴行为的区域性竞争执法机构。
换言之,欧盟的补贴监管从“贸易边境”前移到了“投资准入”和“***采购”环节。而执法实践中的指向性一目了然:截至2026年初,FSR框架下已公布的2起进入深入调查的依职权案件,均针对中国企业;4起进入深入调查的公共采购申报案件,同样均针对中国企业。2024年4月,欧委会对两家中国风力涡轮机供应商启动调查,同月对中国安防企业同方威视在荷兰、波兰的办公场所实施突击搜查。2025年12月,拼多多旗下Temu的爱尔兰都柏林办公室也遭到突击检查。
法国的位置:推动者与被审视者的双重身份
理解此次约谈为何涉及“法国企业”而非泛指“欧盟企业”,需要看清巴黎在欧盟对华经贸政策中的独特角色。法国在欧盟内部一直是推动对华贸易保护主义升级的主要力量。马克龙***不仅支持扩大关税和配额等传统工具的使用,还最早提出效仿美国“301条款”打造欧版机制,以应对所谓“产能过剩”和“不公平竞争”。法国对华货物贸易逆差在2025年达到502亿欧元,较2024年的465亿欧元进一步扩大,占法国整体贸易逆差的72%。这一数字构成了巴黎推动强硬路线的重要国内政治基础。
但与此同时,法国企业在华经营中与欧盟及法国***补贴体系的关联,并非一个可以轻易切割的问题。法国***近年来在电动汽车、电池制造等领域实施了多项补贴计划。2025年,欧委会批准了法国***向AESC(远景动力旗下企业)提供的4800万欧元国家援助,用于在法国建设电动汽车电池超级工厂。法国还在2024年推出电动汽车补贴改革,将碳足迹评估纳入补贴资格标准,实际上将大量在亚洲生产的车型排除在补贴范围之外。这些补贴是否通过企业架构传导至其在华实体,影响其在华竞争条件,是商务部此次问询的技术性焦点。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FSR的立法逻辑本身承认“欧盟成员国补贴”与“第三国补贴”应遵循同样的竞争规则——这一原则写在FSR第1条之中。中方此次约谈法国企业,正是在这一原则框架内提出的对等性追问:如果欧盟以外国补贴扭曲内部市场为由审查中国企业,那么欧盟成员国补贴对中国境内市场的影响,是否同样应当被纳入评估视野?
规则对等:从反制实践到问询机制
中方的这一动作并非孤立事件。近年来,中国在贸易和投资领域的规则工具箱同样在扩充。2025年8月13日,商务部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对欧盟两家金融机构采取反制措施,禁止中国境内组织和个人与其进行交易与合作。这一决定的直接触发因素是欧盟在2025年7月18日的第18轮对俄制裁中将两家中国金融机构列入制裁名单。
在贸易救济层面,2024年8月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乳制品发起反补贴调查,2025年12月作出初裁,裁定被抽样欧盟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21.9%至42.7%,并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商务部同时指出,2025年以来中方未对欧方发起任何新的贸易救济调查,而欧盟同期对华发起了15起贸易救济调查。这一对比本身构成了一种话语策略:在中方看来,反制的节奏和力度始终处于不对称状态——欧方动作更密、覆盖更广。
此次对法国企业的约谈,在法律性质上与上述措施有明显区别。它既不是反补贴调查的立案,也不是反制清单的更新。从发言人的表述看,这是一次基于“公开报道”的“了解情况”和“解释说明”请求。它的法律基础可以追溯到《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三条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专向性补贴造成实质损害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规定。但当前阶段,它更接近一种证据收集和信息评估行为。
这种做法的意义在于:它建立了一个可回溯的记录。如果后续调查显示相关补贴确实通过传导机制影响了在华竞争条件,这些问询记录将成为启动正式调查程序的事实基础。它不是威胁,而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则运用。
结语:补贴议题的对称性困境
中欧在补贴问题上的博弈,正在进入一个结构性的对称性困境。欧盟以FSR为工具,将补贴审查从贸易领域扩展至投资和采购领域,并在实践中高度聚焦中国企业。中方则以对等原则为框架,开始审视欧盟及其成员国补贴对在华市场的影响。双方都在使用“补贴”这一概念,但各自定义的补贴范围、传导机制和损害评估标准并不完全重合。
这种不对称的定义框架,使得任何一方的单边行动都容易被视为选择性执法。法国企业在华经营中的补贴传导问题,与中资企业在欧面临的FSR审查,在规则逻辑上具有对应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对“补贴”的认定口径、举证责任分配和审查透明度,仍存在显著差异。此次约谈是否会在未来演变为正式调查,取决于问询结果能否形成足够的事实链条。但可以确定的是,中欧经贸关系中的“补贴”议题,已经从贸易救济的技术性领域,上升为规则制定权和解释权的竞争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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