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源杨梅山煤矿事故搜救结束 7名失联人员遗体均已找到 6名责任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6年2月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曾于2025年12月27日发生一起事故。经核查,举报内容属实。9月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发布《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12·27”一般瓦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造成10人受伤,其中1人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6.475万元。事故发生后,煤矿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12月27日,灵露煤矿在处置采空区自然发火时,未启动应急预案,未针对一氧化碳超限的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盲目组织人员下井,违章指挥工人进入超限区域实施封闭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0名受***员中,常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歇工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被认定为急性工业中毒。公开信息显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若未及时救治,可能造成脑组织损伤甚至危及生命。事故发生后,煤矿采取了送医诊治、增设局部通风机等措施,未造成严重事故危害后果。
从历史脉络看,灵露煤矿所属的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当地煤炭开采历史逾百年。煤矿瓦斯事故的成因往往与地质条件、开采工艺及现场管理密切相关,而瞒报行为则暴露出企业在安全责任与利益权衡之间的选择偏差。调查报告指出,灵露煤矿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措施制定与现场执行倒置,风险辨识管控严重不力,安全意识淡薄,漠视职工生命安全,救援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9名责任人作出处理。其中,矿长杨某某、执行董事兼党委书记朱某某被建议免职。因事故发生后瞒报,两人被建议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通风副总工程师曹某等其余责任人也被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调查组建议对灵露煤矿予以处罚。瞒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予以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建议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截至发稿,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调查报告内容公开回应。事故受***员的后续赔偿与康复情况,尚无进一步公开信息。
(本文来源: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发布的调查报告及公开信息。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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