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逾期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有权拖车?
2026年8月1日凌晨,海南海口,张女士停放在家门口的沃尔沃轿车不见了。她起初以为车辆被盗并报了警。警方调查确认,车辆系被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拖走,理由是张女士已连续四个月未支付租金。
这辆裸车价约38万元、落地超40万元的沃尔沃,张女士购车时支付了首付款,剩余约30万元通过4S店推荐的金融方案办理。根据她提供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协议价款为30万元,租金总额369210.60元,分60个月支付,月租金6153.51元。
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所有人”一栏都填着张女士的名字——只是登记栏中有备注:该车在2023年11月17日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基于这些文件,张女士一直认为自己办理的是普通银行贷款。直到车辆被拖走,她才重新翻阅合同,发现那是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买车”变“租车”:行业潜规则正在蔓延
张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市场持续扩大,汽车融资租赁产业因灵活便捷快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在逐渐显露。据公开数据,2025年中国汽车融资租赁市场规模达到1200亿元人民币,服务渗透率首次突破30%。市场规模扩张的同时,消费者投诉量也在攀升。仅在黑猫投诉一个平台,包含“花生好车”搜索词的投诉就达6758条,大多集中于***、合同隐瞒关键信息及高额违约金等问题。
多名消费者反映,在购车过程中遭遇了“贷款买车变融资租赁”的陷阱。销售人员利用信息差,刻意模糊融资租赁与传统车贷的区别,以“低费率”等话术诱导消费者签署合同,而消费者往往在提车后才发现自己签的并非银行贷款协议。
融资租赁与车贷的本质区别在于车辆所有权。车贷属于借贷关系,消费者提车当日车辆所有权便归其所有,银行仅享有抵押权;而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租***”模式,还款期间车辆所有权归实际出资的租赁公司,消费者仅享有使用权。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给消费者带来超预期的风险——一旦逾期,车辆可能被直接拖走。
逾期即拖车:合同约定还是侵权?
张女士承认,今年4月起因经济原因出现逾期。她曾与相关人员沟通还款困难,希望协商处理。“我不是不承认欠款,也不是不愿意还钱。”她说,自己无法接受的是,在没有经过法院裁判的情况下,车辆被直接拖走。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向记者确认车辆系公司收回。客服表示,收车行为结合客户征信、逾期情况综合判定,不存在固定的逾期时间阈值。张女士与该公司就车辆返还及还款方案进行了多轮沟通,对方曾提出一次性结清全部尾款,也提出过支付部分款项并承担停车费、调解费等方案,目前双方仍未达成一致。
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径行收回租赁车辆”。有律师指出,如果消费者签署了此类条款,出租人收回车辆具有一定合同依据。但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必须以合同解除为前提,且应遵循“发出催告函、通知解除合同、和平收回租赁物”的程序。而现实中,许多拖车发生在凌晨,车主事先毫不知情。
从民事纠纷到刑事案件:拖车争议走向司法
融资租赁购车逾期拖车引发的争议,已不仅限于民事领域。据公开报道,山东鱼台县检察***指控盛世闽商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对抵押汽车贷款逾期的客户采取“清收拖车”方式索要高额拖车费或变卖车辆抵债,该公司6名员工及2名外包人员共计参与拖车66起。公诉***认为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和敲诈***罪,同时指控相关涉案人员为“恶势力”。该案历经多次庭审,辩护人认为收回车辆有合同依据,应属民事纠纷。案件争议之大,折射出融资租赁行业在逾期处置上的法律边界模糊。
行业反思:透明与规范之路
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在一份风险提示中明确指出:“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售后回租)不是车辆抵押贷款业务,二者在费用、车辆所有权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消费者应充分了解相关业务特点。”
有专家建议,应提升行业准入门槛,要求经营者具备融资租赁资质,同时设定违约金上限,如统一规定退租违约金不超过剩余租金的10%,且违约金上限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5%。监管层面需进一步明确融资租赁与汽车销售的业务边界,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对“阴阳合同”“***”等行为实施全面审查。
截至发稿,张女士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仍未就车辆赎回方案达成一致。这起个案背后,是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在快速扩张中必须直面的问题——当“以租***”从金融创新异化为信息不对称的***工具,受损的不仅是消费者的权益,更是整个行业的信誉根基。
(文中张女士为化名。据公开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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