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日
其他资讯

“612基金”五信托人上诉被驳回 罚款判决维持

耿同学打假四案落地基金委通报:撤销项目、追回经费、限制申报!杰青项目被撤销,人才头衔不再是护身符

香港上诉庭驳回“612基金”信托人上诉 维持原审罚款判决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9月3日颁下判辞,驳回“612人道支援基金”五名信托人陈日君、吴霭仪、许宝强、何秀兰及何韵诗就定罪提出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判法院的罚款判决。五人早前被裁定“没有在指明时限内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社团”罪名成立。至此,该案在本地司法程序中的定罪与刑罚均已确认。

案情指出,五名上诉人于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作为“612人道支援基金”的本地社团干事,未按《社团条例》在指明时限内为该基金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该基金于2019年成立,其运作与反修例事件后被捕者及伤者的支援相关。根据《社团条例》,本地社团须在成立后一个月内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或豁免,违者可被检控。

原审裁判法院审理认为,五人作为基金信托人,对基金运作负有实际管理责任,在基金成立及持续运作期间未履行注册义务,控方证据足以证明控罪要素,裁定罪名成立并处以罚款。五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诉,案件转交上诉庭审理。

上诉庭在判辞中处理了上诉方的多项法律争议。上诉方提出,《社团条例》中“干事”的定义不应涵盖信托人,且原审对时限起算方式及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上诉庭认为,“干事”的外延足以涵盖实际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士,信托人身份并不排除其属于社团干事;案中基金自2019年7月起持续运作,至2021年10月仍未注册或申请豁免,原审对时限及持续状态的判断并无错误。

判辞进一步指出,原审裁判官对证据的评估及事实裁定无明显不合理之处,法律适用亦无重大错误,不构成推翻定罪的理据。上诉方援引的相关案例及条例解释未被接纳,其余上诉理由亦不成立,上诉庭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罚款。

“612人道支援基金”已于2021年停止运作。基金停运前曾公开表示,因应法律环境变化及银行账户问题而决定终止运作。五名信托人中,部分人士另涉《香港国安法》相关案件,相关司法程序仍在进行中,与本案相互独立。

根据《社团条例》,本地社团若未在成立后一个月内申请注册或豁免,其干事或管理人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该注册要求适用于以任何形式运作的本地社团,包括以基金、信托或其他名义存在的组织。

上诉庭判辞已上载至香港司法机构网站。案件自2019年基金成立起计,至2026年上诉庭颁判,历时逾七年,先后经历票控、原审及上诉程序,核心争议在于《社团条例》的适用范围及信托人的法律责任边界。此次判决为同类未注册社团案件提供了较具参考意义的司法处理标准。

反中乱港分子何韵诗等5人上诉遭驳回
反中乱港分子何韵诗等5人上诉遭驳回

本文由AI辅助生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