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日
社会

在公交公司干了五年安全员,退休时才发现是按灵活就业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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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干了五年的工作,退休时才发现“身份”不对

拿到退休金核定单那天,贵阳的王阿姨反复看了好几遍。

数字就写在纸上——每月700多元。她记得很清楚,办理手续前她打听过,和她情况差不多的职工,退休能拿1700元。差了整整1000块。

“差别很大,灵活就业社保和职工社保是不一样的。”王阿姨对前来采访的记者说,“如果在职退休是1700块钱的退休工资,但是他们改成灵活就业以后,我就只拿到700多块钱退休工资,还不如人家的零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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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后再就业,签的是一份《公益性岗位协议书》

王阿姨的经历要追溯到十多年前。她曾在贵阳市农机公司工作,下岗后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2009年,她进入贵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公益性岗位的身份担任公交站点安全员。

这一干就是五年。2014年,王阿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办理手续时才得知,公交公司为她缴纳的是灵活就业社保,而非企业正式职工享受的职工社保。

问题出在一份文件上。王阿姨和公交公司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而是《公益性岗位协议书》。这份协议明确,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是“公益性临时工作岗位”。

公司回应:公益性岗位是帮扶政策,不是正式聘用

针对王阿姨的疑问,贵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给出了解释。

“公益性岗位是面向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政策,主要提供辅助性岗位,并不等同于企业正式聘用。”该工作人员表示。

据工作人员介绍,这一安排依据的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发布的《关于做好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该政策旨在为“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机会,但公益性岗位人员并非企业合同制职工。

“如果是我们自己招用的职工,是要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她是公益性的岗位,签订的是公益性的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该工作人员说,“公益性协议到期以后,她还是只能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自己缴社保,自己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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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协议,两种命运

王阿姨并非个例。公益性岗位是我国就业援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面向通过市场化手段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上岗协议,其中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关键差别在于社保缴纳主体。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保的单位缴费部分;而签订公益性岗位协议的人员,协议到期后需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行缴纳社保。

王阿姨坦言,她确实没有和公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她始终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在公交站点当了五年安全员,每天按时上下班,和正式员工做着差不多的工作,为什么退休待遇差这么多?

据公开信息,王阿姨表示会继续研究相关政策后再做决定。

政策善意与制度落差

公益性岗位的政策设计初衷是善意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过渡性就业机会。但当这份善意延续到退休环节,就业困难人员与正式职工之间便出现了一道难以弥合的待遇鸿沟。

一位长期关注社会保障领域的观察人士指出,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间通常能获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但这些补贴多为阶段性安排。协议到期后,参保人需自行承担全部社保费用,缴费基数往往较低,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王阿姨的故事之所以引发关注,是因为它触碰到了一个普遍存在却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在就业帮扶政策与正规就业体系之间,存在着一片制度衔接的模糊地带。那些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多年的劳动者,退休时才发现自己始终站在“正式”的门槛之外。

截至发稿,王阿姨尚未就是否继续申诉作出最终决定。

本文由AI辅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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