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号公告解读!可抵扣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终于有答案!#9月开始,无偿服务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还可抵扣?#股权转让及股息红利#新法落地6种情况进项可以抵4种不能抵
9月1日,一纸公告改写分红账本
2026年9月1日上午,上海陆家嘴某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总监张女士收到了一封来自税务部门的政策提示邮件。邮件附件中,是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当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7号)。公告明确:自当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张女士很快算了一笔账:公司即将向一位外籍个人股东派发100万元年度分红,按照新规,企业须在支付时直接代扣代缴20万元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而就在前一天,这笔分红还适用自1994年起实施的暂免征收政策。
运行32年的免税通道正式关闭
此次废止的免税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该条款自1994年***以来,一直为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提供暂免征收待遇。从1994年到2026年,这条免税通道运行了整整32年。
据公开信息,此次政策调整的直接动因之一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近年来,中国正在逐步清理规范各类税收优惠政策。2026年***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地方***招商引资鼓励和禁止事项清单,规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十五五”规划建议也明确提出“完善地方税、直接税体系”,税收层面清理税收洼地、区域性税收补贴等举措持续推进。
谁承压,谁受益
从行业影响来看,外籍个人股东占比较高的外商投资企业将率先感受到变化。这主要涉及两类企业:一是外方自然人直接持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大量港澳台个人投资者参与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二是在境外上市的红筹架构企业中,外籍个人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境内资产并获取分红的场景。
对于外籍个人股东而言,实际到手的分红收益将直接减少20%。以年分红100万元为例,此前可全额汇出或再投资,新规下需缴纳20万元个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义务的明确增加了财务操作的合规成本——未扣缴税款的,外籍个人须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缴纳税款。
从税制公平角度看,此次调整消除了外籍个人与境内个人在股息红利所得上的税负差异。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境内个人从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同样适用20%税率。此前外籍个人享受免税待遇,客观上形成了基于国籍的税收差别对待。取消这一优惠,有助于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此外,监管重点持续聚焦股权转让、限售股交易、股息红利等资本性所得,此次调整也契合了这一趋势。
过渡期的合规压力与政策信号
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未设过渡期。这意味着所有在9月1日及之后发生的股息红利支付,均须按新规执行。对于已通过股东会决议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分红方案,企业需重新评估税务成本。据公开信息,此前部分地区税务***对财税字〔1994〕20号文是否仍然有效存在不同理解。此次公告以部门规章形式统一了执行口径,消除了政策不确定性。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次调整是近年来税收优惠政策清理的一个缩影。2025年4月发布的《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已反映了清理税收洼地、规范税收优惠的趋势。此次废止运行32年的外籍个人股息免税政策,释放的信号明确: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基于主体身份差异的税收优惠将逐步让位于基于行为和市场规则的统一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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