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帆哥带背法考理论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day18)
著作权司法解释再修订:厘清作品发表与合理使用边界
202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明确自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聚焦作品“公之于众”的认定、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以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边界,旨在回应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新挑战。
这是继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面修订后,司法系统对配套规则的又一次重要调整。从2002年原司法解释***,到2020年配合新著作权法进行首次修正,再到本次细化操作标准,我国著作权司法体系正逐步构建起兼顾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框架。
“公之于众”不再限于作者主动公开
根据修改后的第九条,“公之于众”被重新定义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删去了原先“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条件。这意味着,即便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被泄露或上传至网络,只要面向不特定公众,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发表”。
这一调整回应了近年来频发的“未授权公开”争议。例如,创作者手稿遭盗拍上传、内部审阅稿件外流等情形,过去在是否构成“已发表作品”上存在裁判分歧。新规统一标准后,有助于明确侵权行为发生后的权利状态,也为后续维权提供清晰依据。
公共场所艺术作品使用规则更精细
原司法解释中“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表述,已更新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这一变化与202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十项的修订保持一致,将美术馆、展览馆等室内公共空间纳入合理使用范畴。
但新规同时增设限制条款:对这类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或录像后形成的成果,虽可“以合理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却不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公开传播”。例如,游客拍摄美术馆展品后用于个人社交账号分享通常无碍,但若将其高清图像用于商业展览或数字复制品销售,则可能构成侵权。
这一平衡机制既保障公众接触文化艺术的权利,也防止合理使用被滥用为规避授权的通道,尤其在NFT数字藏品、AI训练数据采集等新兴场景中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不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互转
针对媒体融合趋势,修订明确“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及其内容与版式一致的数字化版本”可适用法定许可,即转载已发表作品时无需另行获得许可,但须支付报酬。
然而,新规特别强调: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或不同网络平台之间的相互转载,不在此列。这意味着,若某新闻网站直接搬运另一家媒体的报道,即使原文首发于合法期刊的数字版,也必须事先取得授权并付费。
此项调整直指当前网络内容搬运乱象。据公开信息,近年多起著作权纠纷源于平台间“一键转载”行为,而原规则模糊地带常被用作抗辩理由。新解释划清界限后,有望遏制未经授权的内容聚合行为,推动建立更规范的数字内容授权生态。
据官方通报,本次修改历经深入调研、多轮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力求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文化流通之间取得平衡。随着9月1日施行日期临近,出版机构、网络平台及内容创作者均需重新审视自身合规流程,以适应新一轮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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