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离世,爷爷奶奶发现孙子非亲生,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儿子与孙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后续:法院驳回。
一场再婚家庭的抚养费诉讼
2026年8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将再婚家庭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再次带入公众视野。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均系再婚,2012年登记结婚后,杨某与其前夫所育之子随二人共同生活,直至成年。2025年4月,杨某首次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2026年6月,杨某再次起诉,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杨某补偿其多年抚养继子的费用。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认定婚姻存续期间抚养未成年继子女是继父母的法定义务,驳回其补偿请求。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拟制血亲的法律逻辑
这起案件的法律核心在于"拟制血亲"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林艳琴指出,这一条款确立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纽带——一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即承担与亲生父母同等的抚养义务,该义务不以血缘为前提,亦不因继父母主观意愿而免除。
这一制度设计可追溯至1980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历经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逐步完善,最终在2020年民法典中得以系统化确立。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生存权与发展权,避免因家庭重组导致的抚养真空。
抚养义务与赡养权利的对称设计
涟源法院的判决并非孤立个案。梳理近年司法实践,2022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2024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均作出了类似认定。法院普遍认为,继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抚养继子女支出的费用,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范畴,不构成对生父母的无偿赠与或有偿付出,离婚时无权向生父母主张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继父母的权益保障设置了对称路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同时规定,继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后,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要求继子女在成年后履行赡养义务,该权利不因婚姻解除而消灭。2023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中,法院即判令成年继子女向曾抚养其多年的继母支付赡养费,印证了这一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逻辑。
再婚家庭的社会镜像与司法回应
案件背后是当代中国再婚家庭规模的持续扩大。据民政部2026年6月发布的《2025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5年全国再婚登记人数达328.6万对,占结婚登记总数的21.7%,较2015年的17.2%上升4.5个百分点。再婚家庭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比例约为63%,意味着每年有超过200万未成年人进入再婚抚养关系。这一社会结构变迁,使得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从边缘议题走向公共政策的前台。
家事审判改革为这类纠纷提供了制度回应。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以来,全国已设立家事审判专业机构或团队逾2000个。涟源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亦遵循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改革精神,在确认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同时,对抚养费诉求依法裁断,体现了家事审判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裁判取向。
法律边界与社会预期的错位
尽管法院裁判逻辑清晰,社会公众对此类案件的认知仍存在落差。部分舆论认为,继父母在婚姻中付出多年,离婚时不应"人财两空"。这种预期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张力,折射出再婚家庭财产与情感纠葛的复杂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夏吟兰表示,社会预期与法律规定的错位,恰恰凸显了普法工作的必要性。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在法律上被定性为义务而非赠与,其对应的权利是未来的受赡养权,而非离婚时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从比较法视角观察,这一制度安排并非中国独有。德国民法典第1685条、法国民法典第371条均对继父母的抚养义务作出类似规定,日本民法第727条及韩国民法典第912条亦确立了继亲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同法域的共同选择表明,将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利益置于继父母与生父母的婚姻纠纷之上,已成为现代家事法的基本共识。
家事司法中的情理法平衡
涟源法院的判决,在法理上站得住脚,在执行层面亦有其现实考量。若允许继父母在离婚时向生父母主张抚养费补偿,将意味着同一笔抚养支出在婚姻期间被计入家庭共同开支,离婚时又被重新切割,势必导致法律关系的混乱与司法裁判的不可操作性。更关键的是,这将使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状态处于持续不确定之中,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
正如判决书所言,继父母的付出并非无法得到法律回应——这种回应指向未来,指向继子女成年后的赡养义务,而非指向离婚时的算账清算。这一制度设计既维护了再婚家庭的稳定性,也为继父母提供了长期权益保障,是中国民法典在家事领域平衡各方利益的精细立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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