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3日
社会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首日 三部门发布十年改革十大典型案例

法典落地与十年改革回溯

2026年8月15日,第四个全国生态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当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据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十大案例的答记者问》(2026年8月15日),自改革启动以来,各地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7.04万件,截至2026年7月。此次系生态环境部首次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案例,旨在总结生态环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有益经验与成熟做法。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系统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果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改革提供了完备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指出,典型案例的发布充分发挥了案例的示范引领、以案释法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强调,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职能,形成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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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试点到常态化:案件类型与区域覆盖

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分布在改革不同阶段,其中试点阶段(2015—2017年)启动办理的2件、全国试行阶段(2018—2021年)启动办理的7件、常态化实施阶段(2022年至今)启动办理的1件。据三部门答记者问(2026年8月15日),入选案例涵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大类型,涉及水、土壤、固废等细分领域,同时重点考虑了涉及长江、黄河流域,青藏高原等重点区域的案件办理情况。

记者尝试联系贵州省贵阳市涉案企业、安徽省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经办人员及宁夏中卫市当地牧民,就案件后续修复情况与当事人感受进行采访,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是生态破坏行为引起青藏高原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某企业污染长江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某企业污染黄河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则涉及两大流域的水环境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介绍,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的情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三部门协同:磋商、诉讼与司法确认

在贵州省贵阳市2家企业非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中,探索了第三方主持磋商的制度以及通过司法确认筑牢磋商协议履约保障,相关内容纳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负责人指出,这一探索为后续制度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体现了"磋商优先、诉讼兜底"的办案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磋商协议强制执行力,有效解决了"达成协议但难以履行"的实践难题。在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某企业污染长江支流案中,省级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体现了重大案件由高级别政府直接督办的趋势。

然而,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边界,三部门答记者问中未作详细阐述。记者未能联系到持相反意见的独立环境法专家,此争议仍待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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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简易评估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安徽省池州市某企业非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探索了简易评估程序,对案件办理"繁简分类"提供了实践基础。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负责人介绍,简易评估程序的确立,使得小额、事实清楚的案件能够快速办结,降低了制度运行成本。这一经验已被充分吸纳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之中。

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则打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衔接路径。据三部门答记者问(2026年8月15日),该案在修复受损生态的同时,探索将修复后的生态资源转化为可量化的生态产品价值,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赔偿—修复—价值实现"的全链条范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等赔偿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办理,为形成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奠定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指出,重大案件的示范效应不仅体现在赔偿数额上,更体现在修复方案的科学技术含量和长期监测机制的建立上。

赔偿金额与修复实效:数据背后的治理逻辑

从案例发布机制的变化可以观察出制度成熟度的提升轨迹。据生态环境部公开通报,该部分别于2020年4月、2021年12月、2023年10月单独发布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2025年首次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共同筛选发布典型案例;2026年则首次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例。发布主体从单一行政机关逐步扩展为多部门、多系统协同,覆盖领域从生态环境单一领域延伸至城乡建设、水资源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多个重点领域。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24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发展报告》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地方试点到中央推行的十年间,案件办理数量呈阶段性增长态势,制度设计从"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原则逐步扩展至包含修复方案科学性审查、赔偿资金监管、修复效果长期评估在内的全流程规范。

据三部门答记者问(2026年8月15日),截至2026年7月各地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7.04万件。从时间维度看,试点阶段(2015—2017年)启动的案件在十大案例中仅占2件,而全国试行阶段(2018—2021年)占7件,常态化阶段(2022年至今)仅占1件。这一分布结构表明,改革初期的探索性案件更具制度创新价值,而进入常态化阶段后,案件办理趋向标准化,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突破性案例相对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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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深水区:从个案突破到制度定型

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政策层面全面上升为法律规范。三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均表示,下一步将继续联合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开展案例评选,加强经验总结提炼,持续凝聚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合力。部分企业界和法律界人士担忧,过高的赔偿标准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但记者未能联系到持相反意见的独立专家或企业代表,此争议仍待进一步讨论。

从2020年生态环境部首次单独发布典型案例,到2026年"两高"联合发布十大案例并同步施行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发布主体从单一行政机关扩展至行政与司法协同,案件筛选标准也从行政经验总结转向司法裁判规则提炼,这一机制变化意味着后续案件办理的程序统一性将进一步增强。

本文由AI辅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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