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3日
国际

破产案件激增18%背后:企业破产法大修进入二审

41.违约损害赔偿

2026年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在记者会上披露,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于8月25日至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这是继2025年9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后的又一次关键立法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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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为此次修法提供了最直接的注脚。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44,936件,同比增长7.31%;受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3.69万件,同比增长18.00%,审结3.19万件,同比增长5.07%。全年通过破产审判累计化解债务约4万亿元。破产案件数量以两位数增幅持续攀升,现行《企业破产法》——这部2007年施行、已运行18年的法律——在制度供给层面已显滞后。

修订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法12章136条的基础上,新增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合并破产、金融机构破产、跨国破产司法合作等4章,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二次审议稿在初次审议基础上进一步作出六方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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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从“庭外协商”到“庭内程序”的制度通道

重整制度的完善是本轮修法的核心议题之一。黄海华介绍,二次审议稿在现行重整制度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从六个方面加以完善。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重整前协商”制度的正式入法。草案明确,重整前协商包括两种方式:当事人达成重整协议,以及制定初步重整计划草案并预先表决。两种方式均需明确进入重整程序后的法律后果,做好与重整程序的衔接。这一制度设计旨在打通“庭外重组—庭内重整”的链路——债务人与债权人可在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前先行协商,形成初步方案后再提交法院裁定,从而提升重整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此外,草案还明确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当事人既可直接申请重整,也可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并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重整申请时的听证制度。在重整投资人招募方面,草案规定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重整投资人实行公开招募。重整信息披露也被纳入法定要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须及时向相关当事人披露参与重整程序所必需的信息,且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临时保护:填补“申请至受理”之间的制度空白

二次审议稿另一项重要新增内容是临时保护制度。草案明确,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临时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这一条款填补了现行法的制度空白。在现行框架下,从破产申请提出到法院正式裁定受理之间,存在一段“制度真空期”——债务人财产可能在此期间被贬值或恶意转移,而债权人缺乏有效的临时救济手段。修订草案新增的临时措施规则允许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作出裁定前,在债务人财产存在贬值或被恶意转移等紧急情况下,申请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中止执行或保全措施。草案同时明确,若破产申请未被受理,中止的执行程序自动恢复,保全措施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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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破产:从单一条款到专章框架

跨国破产制度的完善是此次修法的另一制度性突破。草案首次设立跨境破产专章,对跨境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的跨国破产管辖权、外国程序承认、管理人跨境履职以及跨境债权清偿等问题作出系统规定。这标志着中国跨境破产制度实现了“从单一条款向专章框架、从原则性规定向制度性安排、从既有国内规则向与国际规则衔接”的转型。

二次审议稿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跨国破产制度,完善我国法院对跨国破产案件管辖权等规定”。据公开信息,草案在增设“跨国破产的司法合作”专章(第202条至第206条,共5条)的基础上,初步构建了系统化的跨境破产制度框架。这一调整也被视为对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的立法努力。

清偿顺位与个人债务清理:平衡多方利益

二次审议稿还对破产财产清偿顺位作出调整优化。清偿顺位直接关系到不同债权人在破产分配中的受偿顺序,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焦点。草案在此次修订中予以重新平衡。

同时,草案“细化完善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相关制度,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涉及企业破产中自然人担保等连带责任的处置问题——当企业破产时,为其提供连带担保的个人债务人如何有序清理债务,既关系到债权人的受偿权益,也涉及个人债务人的基本生存与发展权利。

现行《企业破产法》施行18年来,中国经济结构、企业形态和跨境资本流动均已发生深刻变化。2025年破产案件受理量同比增长18%的数据,既反映了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活跃,也折射出大量困境企业对重整救治制度的现实需求。此次修法在重整前协商、临时保护、跨境破产等方向的制度供给,试图回应的正是这一结构性变化。

本文由AI辅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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