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履职:从填补空白到审理5.8万余件案件
8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十周年新闻发布会。据该院通报,自2016年经云南省编办正式批复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全省法院已累计审理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58626���。这一数字标志着云南三级法院环资审判组织体系中省级法院层面的空白已被填补,并进入了常态化、专业化运行阶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逐步显现。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学红在发布会上介绍,十年来共有3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其中,“云南绿孔雀案”因涉及濒危物种保护与重大工程建设的冲突而备受瞩目。2020年3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及砍伐淹没区植被。该案后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列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大案例之首。
[IMG:1]一线观察:公益诉讼倒逼行政机关“真履职”
环境资源审判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裁判,更在于通过司法监督推动行政职能的有效落实。在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多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揭示了基层治理中“罚而不改”“监管缺位”等现实问题。在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案中,法院查明该局虽对违法主体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在当事人缴纳罚款后三年多时间里未督促恢复林地原状,亦未代为履行,最终被判决继续履行职责。
为了解此类判决在基层的实际执行情况,记者于8月15日上午电话采访了保山市某县龙山湖公园管理处工作人员李建国(化名)。他向记者证实了外来物种阻截防控案的后续进展:“2022年法院判决镇政府继续履行红火蚁防控职责后,镇上成立了专门的消杀队,我们公园每周都会进行两次药物喷洒和蚁巢排查。现在人行道上基本看不到红火蚁丘了,但周边农田偶尔还有零星发现,防控压力依然存在。”这一来自基层管护人员的直接反馈,印证了司法裁判对行政履职的实质性推动作用,同时也反映出生物安全治理的长期性与复杂性。
制度支撑:政策框架与第三方评估机制并行
云南环资审判十年的实践,始终依托于不断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及《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特别是在预防性公益诉讼领域,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保护关口前移,避免了“先污染后治理”或“边诉讼边破坏”的困境。
与此同时,专业技术支持体系的建立弥补了法官在生态环境科学知识上的短板。据《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5)》(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发布,2026年7月)显示,全国已有超过80%的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环境资源技术专家库或司法鉴定协作机制。在云南,“绿孔雀案”审理过程中引入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及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备案要求,均体现了司法裁判对科学评估程序的尊重与衔接,确保了判决的专业性与可执行性。
[IMG:2]数据透视:案件结构变迁折射治理重心转移
从时间序列来看,云南环境资源案件的类型结构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6-2025)》(2026年8月14日发布)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9年间,传统刑事犯罪案件(如非法捕捞、盗伐林木)占比超过60%;而2020年至2025年间,行政公益诉讼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比上升至45%,且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外来物种入侵、气候变化应对等新类型的案件数量年均增长约18%。这一趋势表明,环境司法正从惩治末端违法犯罪,向监督前端行政监管和维护公共生态利益转型。
这种转型并非孤立现象。前述《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5)》指出,随着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成熟,环境资源审判的功能定位已从单纯的纠纷解决扩展至规则确立与行为引导。云南作为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之一,其案件结构的演变具有样本意义,反映出地方司法实践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深度耦合。
理性展望:专业化审判仍需破解执行与协同难题
尽管十年间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环境资源审判仍面临若干结构性挑战。一方面,部分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后的执行效果依赖行政机关的配合意愿与财政保障能力,若缺乏常态化的跟踪问效机制,存在“赢了官司、输了生态”的风险;另一方面,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现行属地管辖模式在应对系统性生态风险时仍存在协调成本高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发布会上透露,下一步将推动建立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回访制度,并探索与贵州、四川等相邻���份构建跨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在接受书面采访时表示:“未来环境司法的深化方向,应是从个案正义迈向制度效能,关键在于完善判决执行的刚性约束机制与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使司法裁判真正成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稳定、可预期的制度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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