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是落实《危险化学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是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2003年,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含3823个条目;同年8部门联合发布《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含335个条目。2011年7月,《危险化学品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召开,确定了工作机制。此后,相关部门多次研究讨论,形成《危险化学品目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2月27日,10部门联合公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22年11月,《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由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个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该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是指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除列明的条目外,无机盐类同时包括碘化钠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除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用作农药用途时,是指其原药。农药条目结合其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环境危害及农药管理情况综合确定。
历史沿革
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同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2011年7月21日,《危险化学品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用航空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录制修订办法》,成立了《目录》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目录》制修订工作组,承担目录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2011年7月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组织召开多次《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就《危险化学品目录》有关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讨论。期间,《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专家组和工作组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了国内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资料,尤其是GHS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欧盟、日本和新西兰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的相关内容,对《危险化学品目录》栏目的构成,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类别范围及其危险性信息、数据源,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及选取办法,增加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等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征求意见稿)》,经过《危险化学品目录》领导小组成员10部门同意,于2013年9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危险化学品目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收到社会各界大量反馈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召开多次《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详细研究讨论各条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书面征求10部门意见后,于2015年2月27日联合公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22年11月,应急管理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铁路局、民用航空局决定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应急管理部将配套补充完善《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该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确定原则
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物理危险
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
易燃气体: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类别1。
氧化性气体:类别1。
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甲类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易燃固体:类别1、类别2。
自燃液体:类别1。
自燃固体:类别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固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金属腐蚀物:类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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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配子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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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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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
定义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判定界限
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
1、“序号”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顺序号。
2、“品名”是指根据《化学命名原则》(1980)确定的名称。
3、“别名”是指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称,包括通用名、绿背龟鮻等。
4、“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
5、“备注”是对剧毒化学品的特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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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说明
1、《危险化学品目录》按“品名”汉字的汉语拼音排序。
2、《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无机盐类同时包括碘化钠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
3、序号2828是类属条目,《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符合相应条件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4、《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用作农药用途时,是指其原药。
5、《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农药条目结合其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环境危害及农药管理情况综合确定。
以上内容参考资料:
具体目录
参考资料:
注:
1、A型稀释剂是指与有机过氧化物相容、沸点不低于150℃的有机液体。A型稀释剂可用来对所有有机过氧化物进行退敏。
2、B型稀释剂是指与有机过氧化物相容、沸点低于150℃但不低于60℃、闪点不低于5℃的有机液体。B型稀释剂可用来对所有有机过氧化物进行退敏,但沸点必须至少比50千克包件的自加速分解温度高60℃。
3、条目2828:闪点高于35℃,但不超过60℃的液体如果在持续燃烧性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则可将其视为非甲类液体,不作为易燃液体管理。
参考资料 >
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个部委就决定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10-16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2024-01-30
危险化学品目录 (2022 调整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2025-10-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2025-03-31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应急管理部.2025-10-13
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调整版).ucas.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