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即中国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截至2023年,中国已经发布了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单位共计5058处。其中包括古遗址1194处,古墓葬418处,古建筑2160处,石窟寺及石刻307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952处,以及其他27处。这些国保单位分布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山西、河南、河北、浙江和陕西等省份拥有较多的国保单位。
国家文物局组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遴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工作。申报的文物应具有重要价值,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工作包括形式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形成报送意见五个环节。最后,国家文物局形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议名单,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最新数据,目前,中国登录不可移动文物近77万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2处。
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在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历史沿革
萌芽阶段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1949年11月,文化部设立了文化事业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的文物、博物馆和图书馆事业。随后,地方政府也陆续设立了专门的文物管理机构。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为了保护国家的文化遗产,颁布了一系列法令,为后续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956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首次提出了“保护单位”的概念。1958年文化部文物管理局将各地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汇编成册,内部发行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汇编》。
1961 年 3 月,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提出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念,并公布了第一批 180 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此确立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该条例还确定了六大类文物类型,包括“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石窟寺”“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刻及其它”“古遗址”和“古墓葬”。然而,在公布后不久,太平天国忠王府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被撤销,但这一变化在1981年10月16日得到了恢复。
发展阶段
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专门设立了“文物保护单位”一章,初步规定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主体和“四有”要求。同年2月23日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共有62项。 这与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相隔21年。从那时起,“国保”认定和公布的速度明显加快,总量迅速扩充。
1988年1月13日,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共有258项。
1992年,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核定公布为保护单位后,划定保护区域的要求和时限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文物保护法》经过多次修订,相关要求也在2003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得以延续和加强。
1996年11月20日,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共有250项。 同时将分类标准进行了一次适度调整,将“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纳入“近现代重要史迹”之中,同时增加“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合并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此外,“石窟寺及石刻”也合并为一类,“其它”被单独分为一类,形成了目前仍在使用分类体系。
2001年6月25日,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共有518项,同时将第一批所公布的2项合并为1项。此外,还有三次增补,包括里耶古城遗址、阿尔寨石窟、焦裕禄烈士墓等共三处。与前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共23处。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2006年5月25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共有1080项。与前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共106处。另外还有一次增补:安江农校杂交水稻纪念园,湖南省怀化市,2009年8月公布,共1项。
2013年5月3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正式对外公布,共计1943处。另有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共计47处。2014年4月25日增补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为第七批国保单位。截至2017年底,第一至第七批国保单位总数为4296处。
完善阶段
2004年8月,国家文物局同时颁布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两个文件。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概括说明了保护规划的性质、范围、要求、原则等内容;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则在前者的基础上提出了保护规划的具体编制要求,包括总则、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与基础资料等。
2019年,国家文物局设立了革命文物司,专门负责革命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此外,政府还公布了594处分布于全国的“革命文物”清单,以加强对革命文物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同年10月16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共计762处。,另有50处与此前已核定公布的国保单位合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量从最初的180处增长到5058处。
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充分肯定了过去五年和新时代十年文化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报告指出,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
分类级别
根据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不同,不可移动文物可以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其它等六类。
古遗址
古代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已被废弃的城郭、宫殿、村落、住所、作坊和寺庙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物质遗存。主要包括洞穴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古战场、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等。
古墓葬
古代人类安葬死者形成的相关不可移动物质遗存,泛指人类采取一定方式对死者进行安葬的遗迹,包括墓穴、葬具、墓地及其附属物等。主要有帝王陵寝、名人或贵族墓、普通墓葬等。
古建筑
古代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供人活动、居住、使用及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与构筑物。主要有:城垣城楼、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店铺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塔幢、苑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等。
石窟寺及石刻
石窟寺为开凿于山体、断崖的古代庙宇建筑;石刻为人类雕凿、刻划和题写等活动所形成的不可移动或不易移动的石质遗存。主要有: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等。
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建筑
近现代重要史迹是指1840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近现代代表性建筑是指1840年以后建造的具有重大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主要有: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名人故居、传统民居、宗教建筑、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工业建筑及附属物、金融商贸建筑、水利设施及附属物、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等。
其他
未归入上述类别的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如盐田、梯田、茶园等。
申报遴选
价值标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规定,是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
该规定由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遴选,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组织审核上报申报材料。 国家文物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分别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申报遴选的评审推荐,专家委员会由文物保护、历史、考古、建筑、规划、地理、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申报条件
文物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具有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突出的社会、文化意义,至少符合以下价值标准之一:
1.在人类起源和演化进程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2. 在中华文明起源、发展,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发展历程中具有标志性和代表性;
3.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直接相关,或者与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直接相关;
4. 突出体现中华民族创造力与精神追求的代表性建筑、文化景观、历史名胜或建设规划成就。
文物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已被核定公布为省级或者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 文物本体构成明确,且保存状况良好;
3. 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4. 所有人、使用人明确,且权责清晰。
申报材料
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报流程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工作包括形式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形成报送意见五个环节。
保护管理
保护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与公布: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原则上禁止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这些作业时,必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环境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于已有的污染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工程选址与原址保护: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应尽可能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时,建设单位需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并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如果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或拆除的,应报经相关政府批准。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修缮重建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保养责任:对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实际使用人负责修缮和保养;对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和保养。如果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当地政府应提供帮助。如果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绝依法履行修缮义务,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修缮和保养的批准程序: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于未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报请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此外,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和重建工作应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修缮、迁移和重建的原则: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和迁移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即保持其原有的特征和结构,不得进行不必要的改动或破坏。
遗址保护与重建:如果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原址重建,但需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保护原则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禁止进行转让或抵押,同时禁止将其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如果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需根据级别向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政府出资修缮的还需获得批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禁止任何形式的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对于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历史风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当地政府需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拆迁。
批次名单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第四批
第五批
第五批新增
第六批
第六批新增
第七批
第七批新增
第八批
统计特征
空间分布
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后,中国国保单位总量达到5058处。国保单位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有分布。其中,排名前十位的省份依次是山西、河南、河北、浙江、陕西、四川、江苏、湖南、山东和安徽。山西以530处国保单位数量最多,占全国总数的10.4%,比排名第二的河南多111处。而国保单位数量最少的三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分别是天津、海南和宁夏,分别为33处、35处和36处。
时代分布
明清两代因历时长且距今较近,国保单位数量较多,居于前两位。民国时期因为公布了较多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排名第三。夏、秦、三国、晋、十六国等朝代由于年代久远、历时较短或战乱频繁,留存的国保单位不超过30处。宋、辽、金时期是封建社会中期,历时319年,国保单位总数达658处,其中宋代有439处、辽代有91处、金代有128处。唐代和汉代分别存有294处和248处国保单位,是大一统时期,社会繁荣、国力强盛、延续时间长,因此留下了众多价值重大的文化遗产。
各批次、各类型分布
第二批国保单位数量最少,仅62处;第六批公布了1081处,接近前五批次的总和(1271处);第七批1944处,数量最多,接近前六批之和(2352处)。
中国现有国保单位以古建筑最多,总计2162处,占总数的42.7%,其后依次是古遗址(1189处,占比24.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946处,占比18.7%)、古墓葬(420处,占比8.3%),石窟寺及石刻(308处,6%)、其他(33处,占比0.6%)。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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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就安江农校纪念园列入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召开发布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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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交水稻纪念园.怀化职业技术学院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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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事业十年成就 | 赓续文明根脉 筑牢自信根基.国家文物局.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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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那个省份最多?.新浪看点.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