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

监事会(英文名:board of supervisors),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指依法产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法定常设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监事会成员应为三人以上。但《公司法》第51条同时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人数应视公司的类型、规模和公司的业务管理、经营范围而定。各国公司法一般都不对监事人数的上限作硬性规定,而授权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以章程确定。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监督机构原则上采取监事会的模式,监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但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监事会,仅设1至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主要特征有:是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的、是对公司的事务进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独立性、监事个人可以行使监督权、监事会是常设机构。

名词定义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指依法产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法定常设机构。但是,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设立目的

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监事会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主要特征

(1)监事会是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的。依据中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监事的产生途径主要有:股东会选举产生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事务进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监督的内容包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3)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独立性。监事会要行使监督职权,就要求其具有独立性,否则其监督职能就发挥不出来。中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就是为了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

(4)监事个人可以行使监督权。设立监事会就是为了对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作为个体的监事对公司的监督是非常有效的,中国现行《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5)监事会是常设机构。依据中国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只有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他们行使监事会的权利,除此之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职权

依照中国公司法第53条、第54条及第118条之规定,监事会享有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该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5)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9)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的产生

监事的选任

在不实行职工参与制的国家,监事会代表股东利益。监事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任,其选任方式与董事相同。除此之外,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设立时,可以由发起人互选;在募集设立时,由创立大会选任。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还可以在章程中指定,或者由法院选任。在实行职工参与制的国家,监事会同时代表劳方利益,监事分别由股东(大)会、职工和工会选任。中国公司法第51条、第117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为保证监事会功能的发挥,监事必须具有相应的任职能力。监事人选的资格与董事基本相同,须任命一个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表。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中国公司法对于监事人选的资格除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外,其他与董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相同。

监事的任期

对于监事的任期,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公司的运营实践也没有形成一致的做法。依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内,监事辞职或被解任的事由与方式和董事基本相同,监事与董事也具有基本相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人数

监事的人数应视公司的类型、规模和公司的业务管理、经营范围而定。各国公司法一般都不对监事人数的上限作硬性规定,而授权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以章程确定。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监督机构原则上采取监事会的模式,监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但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监事会,仅设1至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成员结构

中国公司法第51条、第117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会议召集与决议

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除上述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公司法第117条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除此之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亦由公司章程规定。

对于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公司法》也作出了不同表述,依据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关于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决议的通过,中国《公司法》也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但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的通过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权利、义务与责任

监事会的权利

(1)业务监督权。业务监督权就是监事会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所享有的对公司整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业务监督权是其所享有的根本性权利,为了实现设置公司监督机关的目的,必须授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业务的监督权。

(2)财务检查权。所谓财务检查权,是指监事会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所享有的对公司整个财务活动,包括公司账簿、财务文件以及财产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查阅和审查的权利。公司财务账簿是对公司经营活动最为全面、详细的记录之一,通过对其监督检查,可以发现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监事的此项权利不仅是其履行职责的需要,更是维护公司利益、所有者权益所必需的手段。

(3)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权。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董事会应当召集而不召集时,为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监事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只要符合监事会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条件,对于两种会议,监事会都应有权召集,不应只赋予监事会召集临时会议的权利。(4)解任董事提案权。所谓解任董事提案权,就是指提案主体就解任公司董事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的权利,该提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排除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议题之外。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监督机关,享有解任董事的提案权。这是公司内部分权制衡,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

监事的义务

监事的义务与董事的义务很相似,许多国家法律规定监事的义务与责任类推适用董事的义务与责任。综合各国立法,可以把监事的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作为义务;另一种是消极不作为义务。积极作为义务包括忠实与勤勉义务、持股报告义务、亲自履行义务、向检察机关举报的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包括禁止泄露公司秘密的义务、禁止兼职义务等。

监事的责任

责任即为违反义务的后果,任何一个机构组织都是由特定的人员组成的,机构组织承担责任势必要把责任再次落实到成员身上,才能提高、优化该机构组织的功效,监事会也不例外。监事会由监事组成,遂监事会责任即监事责任。监事违反法律、章程、股东会决议和其与公司之间契约的规定,不履行其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或者履行行为不符合正常要求,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监事应当对公司承担责任。监事责任的承担应该由两种行为导致,即积极作为与消极不作为。积极作为,容易弄清事实,找到确凿证据,处理起来比较简单。但是消极不作为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它也是现实中公司治理问题的一个难点,需要在公司管理实践中通过管理的手段制止。

成员任免

监事的资格

监事会属于公司的法定机关之一,它监督和牵制董事和经理的业务活动,在公司经营、财务、法律方面的风险控制以及股东利益的保护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组成监事会的监事成员来说,他们相当于公司的高管人员,所以监事的道德水准、业务能力等各方面的素质对于监事职能的有效发挥将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监事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胜任。监事的资格可以分为积极资格与消极资格。

(1)积极资格积极资格也就是担任监事一职必须符合的硬性条件。消极资格就是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况。业务监督权与财务检查权是监事会的两项主要权利,作为其成员的监事必然要对公司业务与公司的财务等方面有较全面的认识与处理能力,因此,具备经营管理、财经、法律方面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应该作为监事任职资格的一项必要条件,只有这样,监事才能清晰地了解公司这个独特主体的日常运作,才能更好地对董事、经理等公司实权人物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部分学者认为,财务和法律知识的具备不应该成为监事的积极资格的要求。理由是公司监督事务需要的并不仅仅在于财务、法律方面的知识,其他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同样重要,社会经验对于监事履行好监督职责,比起财务、法律知识可能更加重要。即使监事专于某一方面,如财务,也不可能面面俱到。

(2)消极资格对于公司监事的消极资格,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③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④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⑤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①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之利害关系人(如配偶或亲属等)能否担任监事,参照以上5款的规定,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一家亲的情况。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监事的监督功能完全流于形式了,因此,该条宜做扩大解释,即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配偶、近亲等利害关系人亦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免

监事的任免由于每个公司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公司如果是发起设立的,首任监事由发起人任免;公司如果是募集设立的,则公司首任监事由公司创立大会任免。而公司成立之后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任免,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任免。职工监事应不少于所有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章程决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监事会相关条文如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八条 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五)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六)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事件

2023年初,有银行业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国有行不再设立监事长一职,或突出派驻组职能。从人事安排来看,2022年下半年至2025年1月,五大国有银行监事长先后因工作变动、年龄等原因辞职。此后,五大行均未再设置监事长一职。

2024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025年4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国有大行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显示,五家银行董事会均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并撤销/不再设立监事会的相关议案,相关议案尚需提交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此外,招商银行也发布公告称,不再设置监事会。招商银行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不设置监事会的有关规定,该银行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在董事会设置职工董事,并相应修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大网.2024-01-31

普法词条|监事会.今日头条.2024-01-31

公司监事是什么岗位?职工代表如何产生?.今日头条.2024-01-31

五大国有银行明确将撤销监事会.腾讯网.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