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1993年,上海市市政府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这一决定拉开了中国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的序幕。1994年5月,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召开,民政部明确将“对城市社会救济对象逐步实行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救济”列入民政工作此后五年发展目标,并部署在东南沿海地区进行试点。1996年,上海制定了《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明确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1997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1998年底,地市级以上城市要建立低保制度,1999年底以前,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建立低保制度。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保障原则、保障对象等内容作出规定,标志着中国城市低保制度走上法制化轨道。从2000年起,城市低保的工作重点开始转向努力扩大低保覆盖面。200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11部委下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首次提出在社会救助对象认定中查询相关部门和机构掌握的居民家庭收入、财产信息。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行政法规形式将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统一规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截至2024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625.0万人,全国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98.1元,比2023年增长3.9%,全年支出城市低保资金458.8亿元。

历史背景

中国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是五、六十年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主要是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城镇孤老(简称“三无”人员)、社会困难户、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及国家规定的一些特殊救济对象的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每年的城镇固定救济对象为60至80万人,临时救济200多万人次。几十年来的社会救济工作形成了一定的工作体系,为保障社会弱者的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镇贫困人口的构成和规模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在调整所有制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过程中,城市中包括一部分在职、下岗、失业和退休人员中的贫困人口有所增加,成为城市社会救济工作面临的新课题。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由于其救济的范围较窄、救济标准较低、工作制度不够规范,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发展历程

1993年1月,上海市政府转发了市民政局等部门提出的《关于解决本市市区部分老人生活困难的意见》,将原由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中的4种困难老人纳入社会救济范围。4月,经上海市政府研究决定,确定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线。6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得以建立,这一决定拉开了中国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的序幕。

1994年5月,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召开。会上,民政部明确将“对城市社会救济对象逐步实行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救济”列入民政工作此后五年发展目标,并部署在东南沿海地区进行试点。随后,厦门市、武汉、重庆市兰州市沈阳市等地开始着手调研并制定政策,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在整个民政工作中的地位迅速凸显出来。到1995年底,全国已有11个城市建立了这项制度。

1996年,上海制定了政府规章《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明确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共同承担责任、对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

1997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并召开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电视电话会议,不仅规定了城市低保制度保障对象的范围、保障标准、保障资金的来源等政策界限,而且明确提出在1997年底以前,已建立低保制度的城市要逐步完善,尚未建立的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1998年底以前,地市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起低保制度;1999年底以前,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建立起低保制度。这也成为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建设工作从探索阶段进入全面推广阶段的重要标志。1999年9月28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1号令,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保障原则、保障对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资金来源及管理、保障标准的确定及调整、审批程序、低保金的发放及其监督、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作出规定,标志着中国城市低保制度走上法制化轨道,标志着城市低保工作在经历了各地的探索创新和完善推广后,终于进入全面实施和规范提高的新阶段。

从2000年起,城市低保的工作重点开始转向努力扩大低保覆盖面,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进入低保范围,民政部着力在此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健全完善城市低保制度。2000年1月,民政部印发《关于深入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提出将“解决部分群众应保未保问题”纳入重点民政工作。2001年,《200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关心困难群众的生活。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依照属地原则,将中央、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002年2月4日,中央在专门研究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安排问题的政治局常委会议上,特别强调要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各地党委、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反复排查摸底,协调地方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使这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7月,全国享受城市低保的贫困居民已经达到1930.8万人,初步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10月,民政部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全国城市低保工作会议时强调指出,要把“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作为低保工作的一项长期工作,重点抓好。自2003年开始,民政部指导各地探索在低保制度中实施分类施保。次年4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积极推进分类施保,切实解决低保家庭的特殊困难。

200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11部委下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首次提出在社会救助对象认定中查询相关部门和机构掌握的居民家庭收入、财产信息。同年12月,上海市率先成立了全国首家专门从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专业机构,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社会保障项目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服务,在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同时,促进了诚信意识,节约了财政资金,提升了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

到2011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145.7万户、2276.8万人,月人均标准287.6元,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城市低保资金659.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2亿元,占总支出的76.1%。

2012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并要求“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同年10月,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成立,承担全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经济状况信息查询与核对工作。

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行政法规形式将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统一规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在低保资格条件、标准制定、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为新时期低保制度的健全完善和有效实施提供了基本的法规遵循。

2025年7月30日,民政部公布2024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24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625.0万人,全国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98.1元,比2023年增长3.9%,全年支出城市低保资金458.8亿元。

保障对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此外,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申请程序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资金来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参考资料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广元市人民政府.2025-08-10

改革首创案例|应对转型期社会变迁 上海率先建立低保制度.央广网.2024-05-05

低保,建在人民心中的伟大工程.民政部.2024-05-05

截至2024年底全国城乡低保对象分别为625.0万人、3361.5万人.央视新闻-百家号.2025-08-10

中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5-08-10

200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军网.2024-05-05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5-08-10